共同海损理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5页(941字)

(一)共同海损理算之概念及其包括的阶段

共同海损理算,旨在确定参与人应付之分摊额及应获分配之补偿额。共同海损理算包括下列阶段:①查核共同海损之要件;②确定可获补偿之损害额,此等海损理算费一并构成负债额;③确定分摊价值,此等价值构成资产额;④根据负债额之份额,该份额系按各分摊价值与资产额之比例确定,但分摊额不得超过分摊价值;⑤确定补偿额。

(二)共同海损理算书、共同海损理算之提起及共同海损理算地

共同海损理算书,系理算师就共同海损之分摊额及补偿额作出之意见书。制作共同海损理算书时,应推定引发共同之危险不可归责于任一参与人之过失行为。共同海损理算书具有海上航行参与人所约定之约束力,但不影响彼等根据第二百四十九条(可归责于某一参与人之过失行为之危险)之规定进行抗辩。共同海损理算得由任一海上航行参与人提起;如彼等不提起,则船舶经营人有义务提起。共同海损应于航程终止地理算。所有航行参与人均有义务将所具有之共同海损理算所需资料,提供予共同海损理算师。

(三)提起共同海损理算之诉及举证责任

任一海上航行参与人,均得提起共同海损理算之诉;如未能就委任共同海损理算师达成协议,应由船舶经营人提起共同海损理算之诉。主张以共同海损为依据之权利之参与人,须证明按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共同海损而遭受损害之补偿)至第二百三十七条(基金垫付之补偿)之规定,有关毁损或费用可获补偿。

(四)被牺牲财产之领回

如于提交共同海损理算书至执行共同海损理算书之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人领回全部或部分被牺牲财产,则须重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以便加上已领回之财产之价值,但领回之财产之价值应扣除为领回财产而倘有之开支。如共同海损理算书已执行,则进行附加共同海损理算,以便按各分摊人之分摊额之比例将所领回之财产之金额分摊于各分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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