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27页(2320字)

死亡人生前未立遗嘱处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其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其财产的继承称为法定继承,含依法继承和特留份继承两种。

(一)依法继承

依法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因死者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嘱只对部分财产作出处理,或所立遗嘱无效或被废止须依法对其遗产进行处理的一种继承。

依法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②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③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的;④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⑤四亲等内的其他旁系血亲;⑥澳门地区。

生存配偶和卑亲属共同继承时,各人的份额相等,如卑亲属有4名时,配偶的份额不得少于遗产总额的1/4,其余子女平分遗产。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如子女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可由子女的卑亲属代位继承。

如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遗产由配偶与被继承人的尊亲属共同继承。配偶继承遗产总额的2/3,尊亲属继承遗产总额的1/3。

如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又无直系血亲尊亲属时,其遗产全部由生存配偶继承。

如被继承人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和尊亲属时,其遗产由与其有事实婚关系的人继承,而此种关系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维持了至少4年,才能取得上述继承权。

如被继承人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和尊亲属,又无与其有事实婚关系的人时,其遗产由其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卑亲属代位继承。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或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的2倍。

如被继承人没有上述顺序的继承人,可由其旁系四等血亲以内的亲属继承其遗产。

如被继承人没有任何依法继承人,又没有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时,其遗产由法院宣告为无主遗产或无人继承的遗产,由澳门地区作为继承人继承,归澳门地区所有。

(二)特留份继承

特留份继承为法定继承的另一形式,又称强制继承,是法律规定必须惠及配偶、卑亲属和尊亲属,被继承人立遗嘱必须顾及的一种继承制度。

特留份是被继承人所有但不能处理的必须留给其配偶、卑亲属及尊亲属的一部分份额财产。配偶可以在婚前协议中放弃其应得的特留份权利。

特留份继承人包括:配偶、卑亲属和尊亲属。如配偶不与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共同分享特留份,则配偶的特留份为遗产的1/3。

如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和尊亲属时,配偶的特留份为遗产的一半。例如,甲与乙结婚,没有卑亲属和尊亲属,甲死亡时留下120万元遗产,甲的可处置份额为60万元;甲配偶乙的特留份为60万元。

如配偶与子女同为特留份继承人时,配偶及子女的特留份为被继承遗产的一半。如被继承人没有生存配偶,子女的特留份,根据子女的人数而定,如只有1个子女,其特留份为遗产的1/3;如子女有2个或2个以上,其特留份为遗产的一半。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和曾孙子女也有权要求获得属于其尊亲属的特留份。

如配偶与尊亲属同为特留份继承人时,配偶与尊亲属特留份为被继承人遗产的一半。如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也没有未亡配偶时,则其尊亲属的特留份视尊亲属的亲等而定,如为父母,特留份为遗产的1/3;如为第二亲等或更疏的尊亲属,其特留份为遗产的1/4。

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为特留份设定负担,亦不得在违反继承人意愿下指定应组成特留份财产。但被继承人得给予特留份继承人遗赠,如接受此遗赠将导致丧失特留份的权利;反之,如接受特留份,亦将导致丧失该遗赠的权利。如果遗赠不足以覆盖其全部的特留份额时,特留份继承人仍有权要求获得不足部分。

取代特留份的遗赠属于被继承人不可处置的份额,如遗赠超出继承人的特留份,则超出的部分归算在被继承人的可处置份额内。

如被继承人生前或死后的送赠有损特留份继承人的特留份时,特留份继承人可提出赠与扣减之诉,其目的在于保障特留份继承人可全数得其应得的特留份。

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被继承人得在遗嘱声明剥夺特留份继承人的特留份:①继承人因故意侵犯被继承人,其配偶、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任一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直系血亲尊亲属的人身、财产或名誉而被判罪可处以6个月以上徒刑;②继承人因对上述人士犯有诽谤或作伪证而被判有罪;③继承人无故拒绝被继承人或其配偶承担的扶养义务;④继承人故意或无合理理由下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严重损害,或在其他状况下严重违反其对被继承人所负有的义务。

继承人如认为没有上述事实时,亦可在继承开始后2年内提起争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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