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31页(469字)

所谓代位继承,指的是在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或不愿意接受遗产或遗赠时,依法由其血亲卑亲属代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如有数个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平分其尊亲属的应继份额。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旁系血亲兄弟姊妹的卑亲属也有代位继承权。如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无继承能力时,继承人的卑亲属仍可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放弃遗产或遗赠,其卑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如因继承缺乏资格而无继承能力时,其卑亲属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此外,下述三种情况,遗嘱继承人的卑亲属也不享有代位继承权:①遗嘱人已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后位继承人(即替代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遗赠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②受托受益人(即后位受益人)不能或不愿接受遗产或遗赠(此时遗产、遗赠归受托转交人所有);③遗赠用益权或其他人身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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