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和预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60页(3479字)

(一)侦查

侦查系指为调查犯罪是否存在,确定其行为人及行为人的责任,以及发现及收集证据,以便就是否提出控诉作出决定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体。

有犯罪消息时,必须展开侦查,侦查系由检察院在刑事警察机关辅助下领导进行,刑事警察机关在检察院直接指引,并在职务上从属检察院下行动。

如犯罪消息系针对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时,须指定职级与侦查对象相同或高于侦查对象的司法官进行侦查。如犯罪消息系针对助理总检察长(即检察长)的,则侦查的权限属一名以抽签方式指定的高等法院(即中级法院)法官,该法官不得介入有关诉讼程序随后行为。

在侦查期间,下列行为属预审法官的专属权限:①对被拘留的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②采用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③在律师事务所、医生诊所或银行场所进行搜索及扣押;④首先知悉被扣押函件的内容;⑤法律明文规定保留予预审法官的其他行为。上述行为是法官应检察院、嫌犯或辅助人的申请所作出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法官亦得应刑事警察的申请,作出该等行为,如申请系由检察院或刑事警察当局提出,则无须经任何手续。法官接到上述申请后,最迟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判。

下列行为在侦查期间亦为由预审法官命令或许可的行为:①进行住所搜索;②扣押函件;③窃听电话谈话或通讯,或将之录音;④法律明文规定须经预审法官命令或许可方得作出的其他行为。

在侦查期间,检察院得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负责进行侦查的行为,但专属于预审法官权限的行为不能授予刑事警察机关进行。

如证人患重病,预审法官得应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的申请,在侦查期间讯问该证人,以便有需要时能在审判中考虑其证言。讯问该证人时,须告知检察院、嫌犯、辩护人、辅助人、律师、民事当事人,以便其出席参与。法官询问证人后,上述人员得要求法官提出附加问题。法官亦许可该等人员自行发问该等问题。检察院讯问嫌犯或进行嫌犯应参与的对质或辨认时,须提前24小时告知嫌犯进行该措施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如有嫌犯被拘禁,检察院最迟须在6个月内终结侦查,或将之归档或提出控诉;如无嫌犯被拘禁,则检察院最迟在8个月内作出上述终结侦查的行为,决定归档或起诉;如侦查对象为可判处最高限度超逾8年徒刑的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侦查时间可延长至8个月。

经收集足够证据,证明无犯罪事实发生,或嫌犯未以任何方式犯罪,又或提起诉讼程序依法系不容许的,检察院须将侦查归档。如检察院未能获得显示犯罪发生或何人为行为人的充分迹象,侦查亦须归档。归档批示须告知嫌犯、辅助人、辅助人的检举人、被害人、民事当事人及在有关诉讼程序中曾表示有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意图的人。对归档的指示,有关人员得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异议。

如侦查期间收集到充分迹象,显示有犯罪发生及何人为犯罪行为人,则检察院须对该人提出控诉。充分迹象,系指从该等迹象能合理显示出嫌犯或能最终在审判中被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

检察院的起诉书须载有下列内容,否则无效:①指出识别嫌犯身份的资料;②叙述或扼要叙述能作为对嫌犯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的依据的事实。尽可能载明犯罪实施的地方、时间及动机,行为人对事实的参与程度,以及任何对确定应科处行为人的制裁属重要的情节;③指出适用的法律规定;④指出将调查或申请的证据,尤其是将在审判中作证言的证人及作陈述的鉴定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资料;⑤日期及签名。

在检察院的控诉作出通知后5日内,辅助人或在控诉行为中成为辅助人的人亦得以检察院控诉的事实或该等事实的某部分提出控诉,或以其他对检察院控诉的事实不构成实质变更的事实提出控诉。

如属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由侦查完结后,检察院须通知辅助人,以便其于5日内提出自诉。如检举人仍未成为辅助人,由检举人并提出自诉,检察院得在自诉提出后5日内,以相同于自诉的事实,或该等事实中的某部分提出控诉。

(二)预审

预审的目的在于对提出控诉或将侦查归档的决定作出司法核实,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领导预审属预审法官的权限,由刑事警察机关加以辅助。

预审系由法官认为应作出的各调查行为的总体及一强制预审辩论构成,该辩论以口头辩论方式进行,而检察院、嫌犯、辩护人、辅助人及其律师均得参与,但民事当事人除外。

预审须由嫌犯针对检察院已控诉的事实;或辅助人针对检察院未控诉,且对检察院所作的控诉构成实质变更的事实提出申请时,才能进行预审。如有关刑事程序取决于自诉,由仅嫌犯才得申请展开针对辅助人已控诉的事实进行预审。上述两项申请均必须在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辅助人控诉作出通知起5日内提出。

如有关刑事程序不取决于自诉,且侦查已归档,则仅辅助人或在申请展开预审行为中成为辅助人的人才得申请进行预审,此项申请,应自就归档批示或就拒绝重开侦查的批示作出通知15日期间内提出。如未将归档批示通知申请人,由自申请人获悉归档批示之日起15日期间内,申请展开预审。

在预审展开期间,预审法官须作出实现预审目的的一切行为,预审法官除专属于其本人权限的行为外,均得交予刑事警察机关负责进行任何与预审有关的措施及调查。

预审法官认为有需要讯问嫌犯时,或嫌犯有此要求时,得讯问嫌犯,一切非为法律禁止的证据,在预审中均可采纳。

如法官认为不进行调查行为,须指定进行预审辩论的日期、时间及地点。预审辩论须定于尽可能近的日期进行,以便预审的最长存续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能遵行。

如嫌犯在有关诉讼程序中仍未委托辩护人,则法官在指定辩论日期的行为中为其指定辩护人。预审辩论日期的指定,最迟须在辩论进行前5日通知检察院、嫌犯及辅助人,如有必须在场的任何证人、鉴定人,亦须在辩论进行前3日通知该等人员到场。

预审辩论的目的,容许在法官面前以口头辩论方式,就侦查及预审过程中得到的事实迹象及法律资料是否足以支持将嫌犯提交审判进行辩论。法官须确保所调查的证据进行辩论,并确保嫌犯或其辩护人可在最后就证据表明立场。

辩论开始时,法官摘要阐述已进行的调查行为,以及其认为争议性的重要证据问题。随后,法官让检察院、辅助人、律师及辩护人发言,以便此等人员如欲申请调查涉及具争议性的具体问题能提出申请;其后,在法官指引下进行证据调查,法官得直接走近在场的人,向其提出认为对实现辩论目的属必要的问题。

辩论终结前,法官再让检察院、辅助人、律师及辩护人发言,以便其如欲就所收集的迹象是否足够,以及就将嫌犯提交审判的裁判所取决的法律问题作出综合结论。

如有嫌犯被拘禁,法官最迟在两个月期间内终结预审;如无嫌犯被拘禁,则在4个月内终结预审,如预审的对象为暴力犯罪或其他特定犯罪的行为人,终结预审得延长至3个月。上述两项时限,自宣告展开预审批示作出时起计。

预审辩论终结后,法官须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批示,如收集到充分迹象,显示对嫌犯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所取决的前提成立,则法官以有关事实起诉嫌犯;反之,则作出不起诉批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