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67页(1960字)
(一)再审的依据和可受理性
再审是对已确定的判决进行再一次审判。如具有下列情况,可对已确定的判决申请进行再审:①曾对该判决具有决定性的证据被另一确定判决视为虚假;②由法官实施且与其在做出该判决的诉讼程序中所担任的职务有关的犯罪,已被另一确定判决所证明;③曾用作判罪依据的事实与已在另一判决已获证明的事实不相协调,且两者对比后得出的结论,使人非常怀疑该判罪是否公正;④发现新事实或证据,而单凭该等事实或证据本身,或与有关诉讼程序中曾被审查的其他事实或证据对照后,使人怀疑判罪是否公正。
终结诉讼程序的批示等同于判决,如具有上述情况,亦得申请进行再审。如依据上款第四项情况提出再审,仅为改正已科处制裁的具体分量时,则不得申请进行再审,即使追诉权已消灭,或刑罚已因时效而消灭或已服刑,仍可申请进行再审。
有权申请进行再审的机关及人员为:①检察院;②辅助人,对无罪判决或不起诉批示;③被判罪者或其辩护人,对有罪判决。
如被判罪者已死亡,则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其所收养之人、直系血亲尊亲属、收养人、与被判罪者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具有正当利益的继承人或曾获被判罪者明示委托的人,均有权申请进行再审。
再审请求。应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该项请求必须具备理由阐述和载明有关的证据、被请求再审的裁判的证明和证实裁判已确定的证明、以及组成该请求所需的文件,均须附于申请书内,一并呈交上述有关的法院。
(二)进行再审的程序
有关法院接获再审申请在签复期间5日内,或当采取有关措施时,在该等措施完成后5日内,须将卷宗连同与请求有关的实体问题的报告,一并移送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接到上述申请再审的卷宗后,须送交检察院于5日内检阅,随后送交裁判书制作人,以便其于10日内进行有关工作;之后,卷宗连同法官于5日内检阅,然后交由评议会作出许可或否决再审的裁判。
(三)再审的否决和许可
经评认会裁判否决的再审申请,如该申请系由辅助人、被判罪者,或被判罪者近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时,裁判应判处申请人缴付诉讼费用及司法税。此外,如认为该请求明显无理由,则尚须判处申请人缴付澳门币2000元至1.2万元的款项,以示惩罚。
如再审获得许可,则高等法院将卷宗移送至原审法院——即曾作出将行再审的裁判的法院,重新审判,但曾参与作出该裁判的法官不得参与重新审判。
在再审进行中,如被判罪者正在服徒刑或被收容保安处分,由高等法院根据对判罪怀疑的严重程度,决定应否中止执行,如命令中止执行,或如被判罪者仍未开始服刑,则高等法院得决定应否对该被判罪者采用强制措施。
原判决的撤销使科处的制裁终止执行,但高等法院须决定应否对被判罪者采用有关情况下依法可采用的强制措施。
许可再审的卷宗下送后,法官须命令将之送交检察院检阅,以便其指定证据方法,并命令通知嫌犯及辅助人,与此同时,法官须指定再审日期,并完全遵照有关诉讼程序进行再审。
经过再审,原判为有罪的判决现为无罪判决时,须撤销该有罪判决及删除有关记录,并恢复嫌犯被判罪前在法律上的状况,再审后判嫌犯无罪判决的证明,须张贴于宣示判决的法院入口处,并在本地报章连续刊登3次。
再审无罪的判决须对嫌犯就其所受的损害给予赔偿,并命令向嫌犯返还其曾缴付为司法税、诉讼费用及罚金的款项。损害赔偿由本地区支付,赔偿金额,由法院在执行判决时作出结算。
经过再审评议。如最终认定嫌犯有罪,则对其科处法院认为合于该案件的制裁,并扣除已服的制裁。
如被再审的判决原为无罪判决,但再审后的判决为有罪判决,则:①判处曾收受损害赔偿的嫌犯返还该赔偿;②向辅助人返还其曾缴付的司法税及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