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16页(286字)

TRIPs专门提出对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s)的保护,但对驰名商标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指标体系,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即驰名商标应当是高度驰名,主要考虑有关产业公众的认可程度和对商品的宣传程度。相对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更严,范围更宽。

TRIPs对《巴黎公约》中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作了重申和增加。比如,成员的国内法应禁止成员国中任何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得以注册,已注册的应予以撤销等。并且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服务业以及不相似的商品和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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