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82页(382字)

违约(Breach of Faith)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履行交货义务,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这种履行与合同规定不符,如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付款等。

大陆法和英美法就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存在着分歧:大陆法国家以过失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原则,即仅仅证明有违约行为存在还不足以说明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只有当存在着可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与此相反,英美法认为,一切合同都是一种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构成违约,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英美法不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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