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页(2751字)

诉讼管辖制度之一。根据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管辖制度。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有着密切的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对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和分工加以划分的,所明确的是不同级别的法院各自管辖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地域管辖则是在横向上对同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和分工加以划分,所明确的是每级法院的不同法院之间各自管辖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向某级法院的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而地域管辖则是级别管辖的进一步具体化。

地域管辖的划分标准是法院辖区和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的联系,这种划分标准已为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法院的辖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地域范围,当事人所在地即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等或诉讼标的所在地,即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地在法院的辖区内,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依据和标志。法院辖区和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的这种隶属性关系,在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称为裁判籍或审判籍。审判籍分为两种:一是普通审判籍,即以法院辖区和被告人所在地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称之为一般地域管辖;另一种是特别审判籍,即以诉讼标的和法院辖区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称之为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通管辖。通常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这一原则,既有利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也有利于法院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被告所在地”就公民而言是指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法人而言,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一些国际条约中也对普通管辖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人的普通审判籍,依其住所定之;无住所人的普通审判籍,依其在国内的现在居留地定之,如现在居留地不明时,依其最后住所地定之;地方团体、公共团体,及得为被告的公司、合作社或其他社团以及得为被告的基金会、公益组织和财产集合体的普通审判籍,依其所在地定之。在无其他情况时,其事务所所在地即为其所在地。《巴斯塔曼特法典》也确认了:一般民事和商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国法院管辖;对动产物权诉讼,应受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不知财产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国法院也有管辖权;关于遗嘱检证或法定继承的案件,受死者最后住所地国的法院管辖;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也称特别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联系确定管辖法院的。它和一般地域管辖是相辅相成的,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做了规定,但情况比较复杂,适用特别管辖的案件类型各有不同。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也是地域管辖制度之一,它是以案件的特殊性质为标准将案件与法院的联系专属化、特定化的。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更。它表明在国内民事诉讼中,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确定的法院管辖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或表明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对一定的民事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具有独占的管辖权而排除别国法院的管辖权。专属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也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专属管辖,以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所采纳,但专属管辖在各国适用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各国规定的范围宽一些,而且规定的范围明确。而普通法系各国的判例法确定的范围窄一些,且在立法上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作了明文规定,具体的范围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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