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种苗注册效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0页(360字)

日本《种苗法》规定:(1)对已接受品种注册的品种(以下称注册品种)的植物体的全部或一部分,除品种注册者外,其他人不可有以下行为:以注册品种的植物体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种苗有偿转让,或申请有偿转让,或以有偿转让为目的的生产、引进。注册品种中,除了普通种苗外,有的种类即使利用植物的一部分也很容易繁殖成农林水产植物。将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极易繁殖种类的植物体的一部分进行繁殖,并把得到的植物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有偿转让;如果注册品种是固定品种,用该注册品种的植物体与其他固定品种的植物体进行杂交,并将所得到的种子或孢子作为种苗有偿转让、或申请有偿转让、或以有偿转让为目的的生产、引进。(2)品种注册者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进行违法行为者,可以制止其行为,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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