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729页(3912字)

劳动部部长 李伯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

1978年底,根据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关于制定《劳动法》的指示,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劳动法》。十几年来,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先后形成了三十余稿。党的十四大以后,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局会同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对草案进一步作了研究、论证、修改。今年1月7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草案)》。当前,各方面均认为制定《劳动法》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件也已成熟。

制定《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了很大发展,公有制企业也在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此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在这种深刻变化过程中,如何正确调整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客观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十分迫切。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开以中国没有劳动法为由损害劳动者利益,恶化了劳动关系,影响了社会安定。历次人大、政协会议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加快制定《劳动法》。

制定《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体制逐步向市场配置劳动力方向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客观上要求将各方面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劳动力市场秩序,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维护。因此,急需制定《劳动法》。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作出了原则规定。《劳动法》要充分体现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明晰化、具体化,并保证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得以实施,同时,从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出发,《劳动法》也要对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同时,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重要原则,注意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了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工资、非过失性辞退职工等权利,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三)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根据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劳动标准,坚持劳动关系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草案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差异的实际出发,规定了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迄今为止,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共有174个,我国已批准的有17个。今后,我国还将陆续批准一些国际公约,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劳动法》既要参考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吸收国外有益的做法,又要根据我国国情作出适当规定,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本法适用范围问题。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涵盖面很宽,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主体,原则上都应当适用本法,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劳动领域的复杂因素,不同的劳动关系又各有一些特殊性。因此,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又与国际惯例大体衔接。

(二)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契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我国从1986年起,对新招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目前,全国劳动合同制职工约有3500多万。近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不少企业陆续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已经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普遍接受。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消除两种用工形式长期并存的弊端,草案总结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经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把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上升为法律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形式、内容、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集体合同问题。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协商谈判而签订的契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但两者有明显区别,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都是不同的,因而又不能相互代替。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组织签订集体协议,可以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同时也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建立了一种新的机制。关于集体合同制度,世界各国都有成功的经验,我国建国初期也在一些企业中实行过,近年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尝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草案在对个人劳动合同作出规定的同时,又对集体合同作了原则规定。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集体合同制度目前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国有企业随着产权关系的明晰和组织结构的变化,也可以逐步推行这一制度。

(四)关于裁减职工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律,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用人,以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草案规定,企业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裁减人员。这不仅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加速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在短期内不会改变,目前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普遍较多,为了防止大量裁减职工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问题,草案对不是由于职工过失而辞退职工作了一定限制,并规定了允许裁减职工的范围和程序。

(五)关于工作时间问题。

关于工作时间,草案主要涉及标准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两个方面。标准工作时间,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47号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尽管这两个国际公约我国都未批准,但缩短工时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一直没有工时立法,现行的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工时制度是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近年来,一些企业和职工都提出过缩短工作时间的要求。从调研论证的情况看,统一缩短工作时间的条件已经成熟。国务院已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加点的限定,国际公约规定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是相当严格的。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一方面,企业生产任务不均衡,劳动生产率普遍不高,完全按照国际公约的标准限制太严,难以行得通;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超时工作现象十分严重,每天加点三四小时已成惯常现象,有的甚至长达六七小时,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草案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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