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节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842页(1202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本次会议于8月29日、30日、31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修改稿)、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三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31日、9月2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三个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中增加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内容。(新修改稿第一条)

(二)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的第一项和第四条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应当统一考虑,按宪法的有关规定写。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新修改稿第三条)并相应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项。

(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中的“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流浪,禁止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卖淫”。修改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新修改稿第十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出版物。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出售或者提供”修改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新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的生产和游乐设施的设计,应当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的生产和游乐设施的设计,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新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略)

三、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略)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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