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46页(7969字)

(一)涉外财产保险的概念

涉外财产保险,是指适用于涉外单位和国外在华人员的火灾及其他灾害的保险。这是涉外非水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外财产保险对保险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的要求:

1.对投保人的要求

涉外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体现其涉外因素。具体来讲,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主体的涉外性。投保主体直接来自境外,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二,保险标的的涉外性。指我国从事涉外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涉外的保险标的。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我国从事涉外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均具有涉外性。例如我国的一家外贸公司如果将其纯属国内贸易的货物投保,则属国内财产险,而非涉外财产险。

2.对保险人的要求

涉外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二)涉外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涉外财产保险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引进设备技术和使用外汇贷款进口的设备等需赔付外汇的涉外财产,以及驻华使、领馆及外商机构租用的房屋、办公用品和国外在华人员的个人财产。

(三)涉外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1.投保人可直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

凡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一般均可成为保险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品、办公用具、个人衣服、行李、家具等各种物质财产。

2.保险人需特约承保的财产

有些财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市价,价值难以确定,因此,投保双方只有对这类财产的金额特别约定后,保险人才能承保。这类财产主要有:金银、珠钻、宝石、古玩、古币、古书、古画、高级艺术品、邮票和电脑资料等。

3.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

下列财产保险人不予承保:有价证券、现金、票据、文件、账册、档案、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四)涉外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责赔偿:(1)火灾;(2)暴风雨、雷电、飓风、台风、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等自然灾害;(3)爆炸、水管破裂、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2.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这里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委任的高级成员。至于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则属于保险责任。(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5)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的自身损失。(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的财产,包括当局命令拆除的违章建筑、禁止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7)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布、草、油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失。(9)其他不属于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与赔偿处理

1.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常用的方法大致有三种:(1)原值价,即建造或购买时财产的价值。(2)重置价,仅适用于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一般情况下,重置价是在原值价的基础上加上一些附属费用,如税金等来确定的。(3)净值价,在原值价的基础上扣除一定比例的折旧因素。

2.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和企业财产保险类似,也分为工业、仓储、普通险三大类,但相比之下费率水平略高,具体见表7-1-9。此外,保险人还可根据保险财产的周围环境风险、防灾设施、设备安装、安全管理等因素对费率作适当调整。

表7-1-9 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注:以上费率表仅供参考,具体费率应以保险公司开价为准。

3.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涉外财产保险可分为年度保险与短期保险两种。保险单中规定的起讫时间的钟点均载明为中午12时整。年度保险期限为1年,短期保险可以从1个月到1年不等。

为减少续保展延时的手续,对补偿贸易和外汇贷款项下的财产也可按补偿期或贷款期限一次性办理保险。这属于长期保险,保险费仍按年支付,但费率比一年定期的优惠。

4.涉外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涉外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有: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③修理、修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赔偿原则。①受损财产的赔偿接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涉外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即投保时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定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受损财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款。当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当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若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赔款应逐项计算。②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另外,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③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该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六)涉外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简介

我国现在开办的涉外财产保险主要险种有:涉外财产一切险、涉外财产一揽子综合险、涉外机器损坏险和涉外利润损失险。

1.涉外财产一切险

涉外财产一切险,是在财产险基础上的扩展,承保人力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在国外,涉外财产一切险保单大体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工业一切险;第二类是商业一切险;第三类是家庭一切险。我国的涉外财产一切险是融国外的工业一切险、商业一切险、家庭一切险三者为一体的险别。

(1)涉外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范围:有关可保财产及特约保险的财产和不保财产的规定,除现金在一般财产险中属不保财产,但是在财产一切险中作为特约承保财产外,其余与涉外财产保险的规定是相同的。

(2)保险责任范围:涉外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它承保除除外责任外的自然灾害和一切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与涉外财产险相比较,涉外财产险的风险是列明的,保险公司仅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而涉外财产一切险则与之相反,其风险没有列明,保险公司除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外,还承保人为的损失,如偷窃、疏忽、恶意行为等造成的损失。

(3)除外责任: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在保单上采取详细列举的方式,具体条款有:①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②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作缺陷引起的损失;③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④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⑤贬值或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及后果损失;⑥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⑦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蓆、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⑨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注:免赔额是财产一切险不同于一般财产险之处);⑩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⑾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2.涉外财产一揽子综合险

该保险适用于经营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企业。保险责任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原料、设备从国外运抵加工、装配场所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第二,加工、装配期间的普通财产保险;第三,成品运往国外收货人处的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外商和国内加工企业可根据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分阶段投保有关险种;也可把这三个阶段的风险一并投保,此时即需办理一揽子保险。

一揽子保险的内容是:加工财产(原、辅料及设备)自国外启运时始至成品运交国外收货人止的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分别按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涉外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由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可事先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并在每批货物启运前通知保险人。保险金额按三个阶段的保险财产价值确定;双方也可先商定每一阶段的暂定保额,事后按实际数调整。保费可按三段费率的70%计算。

3.涉外机器损坏险

涉外机器损坏险是从普通财产险中分离出来并加以补充的一个险种。它的前身是锅炉和蒸汽机保险。我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起开始办理该险。

(1)机器损坏险的特征

与一般涉外财产保险相比较,机器损坏保险具有如下特征:①机器损坏险与一般涉外财产险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②机器损坏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依据确定;③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费率要根据不同情况逐个制定;④机器损坏险一般有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

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①人为因素,即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以及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②物理性原因,即离心力引起的断裂,锅炉缺水,物理性爆裂及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等。③暴风雨,严寒引起的损失。④除除外责任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和意外的事故。

机器损坏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主要是机械事故与人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及一般的意外事故,这些风险普通财产险是不保的,为了取得全面的保障,被保险人对上述两险应同时投保。

(3)机器损坏险的除外责任

机器损坏险的除外责任,除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及免赔额等通常的保险除外责任,最主要的有6条: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②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③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④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印刷滚筒,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⑤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⑥涉外财产险承保的责任,此条体现了涉外机损险与涉外财产险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特征。

(4)机器损坏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

机损险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不论该机器设备是新的还是旧的,均应按重置价值投保,以便机器设备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使企业在发生损失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机器损坏险的费率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统计分别确定。同其他保险业务比较,机器损坏险的费率是相当高的,一般年费率根据不同危险从0.15%到2.5%不等。

机器损坏险是独立的险种,其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涉外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时,二者的保险期限最好保持一致,以免出现时间差,但应单独出单承保。

机器损坏险的赔偿手段有三种:①以现金支付赔款;②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③以物重置赔偿与受损财产相同的机器。具体以哪种手段赔付由保险双方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就每一机器而言不得超过其在保单上列明的该机器的有关项目的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金额则不得超过保单内订明的总保险金额。

4.涉外利润损失险

涉外利润损失险又称“营业中断险”,前者是英国保险市场的叫法。后者是美国保险市场的叫法,涉外利润损失险是依附在财产保险基础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

(1)涉外利润损失险的特征

涉外利润损失险具有如下特征:①所承担的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同于财产险所承保的直接损失,是在财产险保单基础上的扩大。③投保涉外利润损失险之前必须足额投保财产险。基本财产险足额投保可以避免在损失发生后的比例赔偿,使生产基础迅速重建。③涉外利润损失险可以赔偿的只是企业合法、合理的后果损失,不能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合法是指遭到损失的利润是法律上承认的、正当的利润。合理是指企业未遭受灾害事故,在正常营业或生产条件下能够有根据的实现的收益或支出,而不是主观臆测或推断的收益或支出。

(2)涉外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涉外利润损失险承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停产或营业中断而带来的间接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营业中断期仍需支付的必要维持费用。

(3)涉外利润损失险的扩展责任

涉外利润损失险一般承保被保险人的生产、营业设备因灾害事故所造成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带来的间接损失,必要时还可扩展承保因有关单位受灾而造成被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损失。但所受灾害必须属于承保的风险,否则不负责任。这种扩展责任亦称为意外营业中断险,即伴随的营业中断险。扩展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供应人扩展责任,客户的扩展责任,水、电、煤气供应扩展责任,进口道口堵塞扩展责任(被保险人的工厂或商店假如位于仅有一个出入口的院落之内,进出口附近其他财产或建筑物发生灾害事故或其他风险,造成进出口暂时堵塞无法进出,致使生产或营业无法进行引起的利润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涉外利润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计划不周、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政府法令造成的利润减少,或由于市价下跌、产品质量低劣、产品积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在涉外利润损失险的责任范围之内,属除外责任。

(5)涉外利润损失险的赔偿期限

工商企业在受灾后,要立即进行修建或重建重置,使之能在短期内恢复到受灾前的水平,能够正常营业,这就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就称为赔偿期。

赔偿欺从灾后起计算,从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或更长,时间不等。赔偿期限一般以月份表示,应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在保单上列明。

赔偿期限与保险期限不同。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单的起讫日期,指灾害的发生要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才予负责;而赔偿期限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的一段时期。涉外利润损失保险只赔付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超出赔偿期的利润损失则不予负责。赔偿期与保险期的关系如图7-1-3所示:

图7-1-3

从上例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单的保险期为一年,从1998年1月1日零时起到1999年1月1日24时止,保险财产于1998年8月10日遭灾受损,如需花9个月的时间才能恢复正常,则以1998年8月10日至1999年5月10日为赔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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