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208页(21064字)

现行的支付结算是以票据为主体,各种结算方式相互配合的结算办法体系。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使用票据办理结算,必须以《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为依据规范票据行为,使票据业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服务。

(一)票据结算的基本规定

1.票据签发与转让的基础

票据是用以反映在货币商品让渡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以及清偿的一种信用工具。因此,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赠与、继承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票据的记名

为使票据关系明确,票据一律记名。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背书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即为现实收款人。

3.票据的背书转让

流通转让是票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正因为票据可以流通转让,才使票据在商品交换及债权债务清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流通转让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要保证流通转让的规范,就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

流通转让的票据必须要经过背书。所谓背书就是票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票据背面所做的签名、签章,即在票据背面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各种票据中,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外,其他票据均可以背书转让。但银行本票、支票的转让仅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由于某种原因,出票人或转让后的背书人决定票据不得转让并在票据上载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或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了,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只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才能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票据的,能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的亦可)。背书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汇票上载明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一次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第一次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应当在粘接处加盖骑缝章。

4.提示付款的规定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提示付款日期以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5.拒绝付款

票据的债务人对到期的票据应当向持票人支付款项,但在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主要有:

持票人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但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明知直接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但仍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无效票据;持票人通过转让取得票据,其背书不连续;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的。

但票据债务人对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以及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的票据,不得拒绝付款。

6.票据的追索

持票人对于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的票据,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也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而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时需在规定时间内按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依次发出书面通知,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享受持票人的权利。

7.票据的挂失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二)支票的核算

1.支票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必须具备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且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要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如没有足够支付的资金,亦不能签发支票。由于支票的签发是以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为基础的,因此,支票只能是即期的。

使用支票办理结算,其手续简便灵活。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这里以转账支票为主阐述用支票办理结算的处理手续。

支票的出票人限于在经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支票上欠缺任何一项内容,均无效。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名后将支票交给收款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将支票中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事项进行补记,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仅限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控制在存款账户余额范围内,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及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均按支票面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以及密码错误的支票单位,银行应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转账支票可以由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也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由于同一城市内一般都设立若干经办业务的银行机构,而各单位又分别在不同银行开户,所以转账支票就有出票人与持票人在同一行处开户和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之分。而出票人与持票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又包括双方开户银行属于同一系统行处和属跨系统行处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另章叙述。

2.持票人与出票人在同一行处开户的核算

使用转账支票办理结算,应由持票人填制两联进账单(表3-1-11),第一联收账通知,第二联贷方凭证。进账单与支票(表3-1-12)一并提交银行。凡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支票,应在支票上作委托背书。

表3-1-11 ××银行进账单(贷方凭证)

年 月 日 2 第 号

表3-1-12 银行转账支票格式

银行收到单位提交的支票和进账单应认真审查:支票是否真实,其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支票和进账单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支票是否在付款提示期内;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签发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属规定的范围,背书是否连续;持票人是否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出票人户

贷:××存款 持票人户

转账后,进账单第一联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或持票人。

如为出票人向银行送交支票,则应填制三联进账单,银行受理后第一联交出票人,第三联在转账后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3.持票人与出票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核算

(1)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支票的核算。

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单位提交的支票及进账单,由于支票的出票人不在本行开户,当时无法从其账户付款,为贯彻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应坚持收妥后入账。先将支票送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待款项划回持票人开户银行,再为持票人办理收账。但是,这样处理,凭证需往返传递,结算时间长,不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因此,一般均通过票据交换,凭证一次传递,约定时间记账。如发生退票,出票人开户银行须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持票人开户银行,若超过约定时间没有通知,持票人开户银行即可为持票人收账。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①持票人开户银行的核算。持票人开户银行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收妥人账”戳记,退给持票人。然后,根据第二联进账单和所附支票登记托收票据登记簿,在支票上加盖“托收票据”戳记;如持票人开户行与出票人开户银行同属一个商业银行,则按出票人开户银行分别编制支行辖内往来报单(或规定的票据交换凭证,以下同),连同托收支票一并通过票据交换送出票人开户银行,其余报单(或交换凭证)与进账单留存,如持票人与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属同一商业银行则应通过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超过退票时间,出票人开户银行未通知退票,说明款项已从出票人账户付出。持票人开户银行即可以第二联进账单代转账贷方。

传票,另编支行辖内往来转账借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

贷:××存款 持票人户

②出票人开户银行的核算。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送来的支行辖内往来报单及支票,经审查确定可以转账时,即以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另编支行辖内往来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出票人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

③退票的核算。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支票经过审查,如发现为空头支票(即签发人签发的超过其存款账户余额的支票),支票内容填写有误,印鉴不符或缺少印鉴,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等情况,均不能转账,须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持票人开户行,双方行处对所退支票可以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科目处理。

如所退支票属空头支票,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以及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除退票外,还应接规定处以罚款。另编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 结算罚款收入户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支票的核算。

持票人与出票人如不在同一行处开户,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亦可提交出票人开户行,由出票人开户行将进账单提出交换,并填制支行辖内往来报单划持票人开户行,双方行处分别根据报单、进账单和转账支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同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支票的核算。

(三)银行汇票的核算

1.银行汇票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签发银行在签发银行汇票后,一般系交给申请人自带到异地,由异地银行代理签发银行审核后支付汇票款项。为此,异地代理签发银行审核支付汇款项的银行为代理付款人,而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为付款人。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签发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上缺少任何一项内容均无效。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经济活动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自出票日算起,统按对月计算,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应用广泛,使用方便,票随人走,人到款到,有利于汇款人急需用款和及时采购;购货人凭票购货,销货人交货后即可取得款项,未用的余款银行可主动退回。

银行汇票的处理过程分为签发、兑付和结清三个阶段。

2.出票行签发银行汇票的核算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向银行提交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表3-1-13),详细填明申请书内所列各项内容。申请人和收款人都是个人、交存现金并需要在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的,可以申请签发现金汇票,应在汇票申请书“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二宇,后填大写汇款金额。申请人与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汇票。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加盖印章与第三联提交银行,如为交付现金的,第二联注销。

表3-1-13 ××银行汇票申请书(借方凭证)

签发行受理汇票申请书时要认真审查: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晰;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都是个人。

出票行审查后,转账付款的以申请书第三联作贷方传票,第二联作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申请书第三联代现金收人传票(贷方传票)。

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出票行进行转账或收妥现金后,根据申请书签发一式四联银行汇票(表3-1-14)。

表3-1-14 银行汇票 1

为了防止涂改,填写汇票时,日期及金额必须大写,在小写金额上端并需用总行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出出票金额。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并在收妥现金后,签发现金汇票的,须在四联汇票第二栏“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然后再填写大写金额,并在代理付款行名称栏填明指定的本系统银行名称,以便支取现金。签发转账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如申请人在汇票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有“不得转汇”字样的,签发行亦应在汇票的用途栏内加以注明。

汇票填写完毕并审核无误,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第一联与第四联于登记汇出汇款账后妥善保管,第二联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交与申请人持往代理付款行办理转账或取现。

银行汇票的签发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没有联行行号的行处需要签发银行汇票的,除总行确定跨省、市区域使用汇票的,可直接签发外(但需在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签发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其他行处不能直接签发(省、市、自治区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签发按当地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够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申请人收到已签妥的第二联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在付款期内应带往兑付地,可直接交收款人办理结算,也可以背书后转让给被背书人,但应在汇票背面(表3-1-15)填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以及背书日期。为确保汇票真实,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对汇票内容要进行详细审查,如有疑问可交由当地银行验证。无误后,在汇款金额内根据实际交易额办理结算,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没有多余金额的填写“”),然后按实际结算金额填制两联进账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盖章,一并提交开户行办理进账手续。个人收款的现金汇票,亦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盖章或签字,并批注身分证件或证明,填制两联进账单,一并提交代理付款行。

表3-1-15 (汇票背面)

3.代理付款行支付汇票款的核算

(1)持票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核算。

代理付款行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汇票、解讫通知和两联进账单,应着重审查汇票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时性。其具体审查内容有: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均不予受理);汇票上的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户名是否相符;汇票上加盖的印章是否符合规定并真实;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汇票是否真实,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有无涂改;提示付款期是否超过;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盖章;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签发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等。如经审查无误,按规定进行处理。

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如与出票行均属同一银行系统,则可当时为持票人进账。进账时以进账单第一联作回单退交持票人,第二联作贷方传票,同时以汇票作借方传票(或凭联行汇总传票)办理转账,将票款划付出票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存款 持票人户

填制联行借方报单与解讫通知一并寄出票行。

(2)持票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核算。

如果持票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并填写两联进账单和解讫通知送存银行。代理付款行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应先查验持票人的身份证件,经持票人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后,先转入应解汇款科目,以持票人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并注明汇票号码,然后再一次或分次支取。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不直接从联行科目支付而通过应解汇款的原因是便于日后有明细分类账的记载可查。

转入应解汇款科目时,应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转账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应解汇款 持票人户

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后,如需转账支取款项时,由原持票人填制支款凭证并交验身份证件。该账户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户,不能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 原持票人户

贷:××科目

如需支取现金,经查验汇票上出票行确己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汇款人与收款人均为个人,填写的代理付款银行名称确为本行时,可一次办理支付手续。如汇票上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 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如果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应在汇票背面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汇票背面签章,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4.出票行结清银行汇票的核算

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以及解讫通知肘,经与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汇票全额付款时,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按全部金额填入实际结算金额栏,并在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以汇票卡片作借方传票,解讫通知与多余款收账通知作附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并在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多余金额后作收账通知交申请人,以解讫通知作贷方传票,汇票卡片作借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存款 申请人户

如申请人未在银行开户,则需将多余款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再通知申请人来行取款。取款时,申请人需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手续,银行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付出。

5.汇票退汇的处理

(1)申请人退款的处理。

由于汇票系由申请人自带凭证且账务通过汇出汇款科目处理,因此汇票的退款应向出票行申请办理。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申请办理退款时,除应向出票行交验公函或身份证件并说明退款原因外,还应交回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出票行经与原留存的卡片核对无误后,在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填写“未用退回”字样,将款项转入申请人存款账户,在多余款收账通知上接原汇款金额填人多余金额栏,并加盖转讫章作为退款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由于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一联,无法在兑付地办理结算时,也应备函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剩余一联交回,经出票行审查并于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手续。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处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并审核多余金额结计正确,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汇票应全额付款的,即持票人应获得全部汇票款的,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贷方凭证,多余款收账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 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由持票人填写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申请书,通过银行汇款或签发银行汇票,将款项汇往持票人开户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 持票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或汇出汇款)

②汇票有多余款的,即持票人不能全额获得汇票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凭证,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 持票人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其余手续与全额付款相同。

③持票人提交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不论应全额付款的,还是有多余款的,均将应支付持票人的款项转入应解汇款科目,然后用信、电汇或签发银行汇票,将款项汇往持票人所在地银行,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亦应注明“现金”字样。多余款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通知申请人来行取款。

(四)商业汇票承兑与代收的核算

1.商业汇票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签发后,必须经过承兑。所谓承兑就是承兑人同意按汇票载明的事项到期付款,而在票据上所做文字记载或签章的票据行为。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交给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对商业汇票承兑后,即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款项的责任。

商业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和保证人。商业汇票签发环节主要应表明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依照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在票据承兑前,其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金额的人,亦即债权人。商业汇票签发后必须经过承兑,承兑后的商业汇票需要标明承兑人。承兑人是同意按照票据载明的事项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载金额的人,所以承兑人就是付款人,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亦即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退为次债务人。商业汇票流通转让要标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人就是出让票据并在票据背面签章的人;被背书人是依法收受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如果再次转让就又成为背书人。商业汇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保证人是指对商业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予以保证的人。

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和清偿债权债务,均可以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给付对价,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商业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可以在签发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汇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不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委托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对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承兑汇票的核算

商业承兑汇票是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只有在票据即将到期时,持票人才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

付款人在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证明汇票提出承兑日期并签章,并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对承兑的汇票必须在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商业承兑汇票(表3-1-16)一式三联,第一联承兑人留存,第二联承兑后交收款人作为到期收款凭据,第三联存根由出票人存查。

表3-1-16 商业承兑汇票(卡片)

出票日期 年 月 日 1

汇票号码

第号

付款人既已对汇票承兑,就必须在到期前将汇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便银行代收款人收款。汇款到期,收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委托代收款项的核算。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填写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号码,汇票附后,作为收款凭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结算的手续处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收付款人如在同城,收款人可将汇票送存银行并通过票据交换处理。

(2)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开户银行代收款的核算。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经审核无误,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交付款人,通知其付款,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付款人接到银行交来的付款通知,应于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开户行在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的3天内,未接到付款人支付款项的通知,应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第4天上午开业办理划款。划款时,付款人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票款的,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转账借方传票,汇票作附件,按委托收款结算付款的手续处理。

②付款人存款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处理。

③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款的,应向开户行提交拒绝付款理由书与汇票,银行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情况,应设立登记簿,逐笔记载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3)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款项或退回凭证的核算。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时,按照委托收款款项划回的手续处理,以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贷方传票,给收款人进账。

持票人开户行如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理由书及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按委托收款结算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及汇票退交持票人,由持票人与付款人自行交涉解决。

3.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虽也是商业汇票,但却是由银行担负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的任务一方面要代持票人收取款项,另一方面还要负责支付票款。商业汇票一经银行承兑,银行就要负绝对付款责任,这就加强了票据的信誉,使收款人愿意接受,也便于流通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也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

(1)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在签发后,可以由出票人或持票人持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向汇票上记明的银行(一般为出票人的开户行)申请承兑。承兑申请人申请承兑时,应提交四联银行承兑汇票(表3-1-17),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存根。收款人分别在第一、二联上盖章,同时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承兑协议(表3-1-18),连同购销合同送交承兑银行申请承兑。

表3-1-17 银行承兑汇票(卡片)

出票日期 年 月 日 1

汇票号码

第号

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以及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汇票的使用对象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提供抵押或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盖章,协议书一联留存,另两联以及三联汇票交会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会计部门负责汇票记载内容和使用对象的审查,符合规定并具有承兑协议的,即在汇票各联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其转交持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收取。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出票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

式3-1-16 银行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协议1

编号:____

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2)持票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取汇票款的核算。

持票人对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匡算至付款人(即承兑银行)的邮程,提前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并填制异地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与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3)汇票到期,承兑银行收款的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行,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假日顺延),根据出票人账户存款情况分别处理。

①汇票到期日,出票人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时,承兑银行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与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 出票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代支款通知交出票人。

②汇票到期日,出票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作为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填制四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以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与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出票人户

借:××贷款 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 出票人户

另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交出票人,分别代存款账户和逾期贷款账户的支款通知。对转入逾期贷款户的资金,每天按计收利息。

③出票人存款账户无款支付的,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和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全部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账户,每天按计收利息。

(4)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核算。

承兑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认真核对、审查,无误后,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将款项从应解汇款科目付出,划往持票人开户行,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代转账借方传票,汇票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 出票人户

贷: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填制联行报单与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寄持票人开户行。

汇票款划出后,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其分录为:

(付出)银行承兑汇票

(5)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款的核算。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承兑银行划款的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结算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将款项收入持票人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存款 持票人户

(五)银行本票的核算

1.银行本票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凡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不定额本票具有金额起点限制;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或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或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遗失的银行本票,可以在提示付款期限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时,失票人凭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退款。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限于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参加票据交换、内部管理健全并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本票内容记载必须完整,必须载明的内容有: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银行本票欠缺任何上列内容之一的均无效。

银行本票由于是银行签发并付款,所以信誉较高。购贷方凭票提货,销贷方见票交货,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凭票清偿,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本票送存银行即可入账用款。

2.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的核算

单位或个人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存根由申请人留存,第二、三联提交银行。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需要支取现金的,应注明“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为单位的,不能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转账签发本票时以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作转账借方、贷方传票;交现金签发本票,以第三联作现金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或现金) 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定额本票(或不定期本票)户

款项收妥后,即据以签发银行本票,本票的签发日期要大写,用于转账兑付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二宇,按照规定可以支取现金的则划去“转账”二字,未划去的一律按转账处理。

签发定额本票(表3-1-19)的,签发行在本票正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后交给申请人,存根留存。不定额本票一式二联,签发不定额本票(表3-1-20)的,签发行在第二联本票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并用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留存专夹保管。

表3-1-19

表3-1-20

申请人接到签妥的银行本票,在票据交换地区购货后,将本票交给收款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收款人可以将本票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但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

为保证使用银行本票的安全,单位或个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着重就本票内容的真实、正确、完整、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写两联进账单与银行本票一并送存银行。

3.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本票付款的核算

(1)持票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核算。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本票和两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本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不定额本票是否有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按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以进账单第二联作转账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

贷:××存款 持票人户

付款后,在本票上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将本票提交出票行,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2)出票行接到“现金”本票的核算。

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同时,还要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要审查身份证件并要求收款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以留存备查。

如为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审查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以本票作借方传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定额本票(或不定额本票)户

贷:现金

4.出票行结清本票的核算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无误后,以本票作借方传票,卡片联或存根作附件进行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定额本票(或不定额本票)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同城行处往来)

如果转账支付本行签发的本票款项,其处理手续亦即结清本票。

本票如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需要退款,应由申请人填制两联进账单与本票一并提交出票行办理。出票行审查无误后,凭以办理退款手续。

不定额银行本票遗失,如在付款期满一个月确未支付的,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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