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31页(5678字)

(一)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一般以一年为一期,一次性付费。由于家财险业务分散,地方性较强,展业比较困难,为了争取业务的开展,保险公司在不变动基本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开发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简称家财两全险)。

家财两全险在保险对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赔偿处理等方面均与一般的家财险相同。保险期限有1年、3年、5年三种,到期可以续保。家财两全险中,被保险人以交付保险储金代替交纳保险费,以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在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将保险储金本金全部返还给被保险人。因此,家庭财产两全险兼有受损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的双重性质,这是家财两全险的最大特点。

(二)家财两全险核算的特殊要求

家财两全险既具有财产保险一般的补偿性特点,又具有储蓄性特点,而且保费支付采取以息代费的形式。对于保险人来讲,争取到一笔家财两全险业务,收到保险储金,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实现了等额的保费收入。保险储金和保费收入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保险储金是保险人的负债,而保费收入则是保险人的业务收入,二者性质不同。为了避免会计核算时歪曲反映保险业务的盈亏,在核算保费收入时,应剔除保险储金,因而保险人须单独建账核算家财两全险业务。保险储金与保费收入相混淆,会导致本属保险人负债、应返还给被保险人的资金在账面上反映为业务收入,从而对其做一系列分配,到应返还被保险人资金的时候却无对应资产,最终危及到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家财两全险单独建账核算十分重要,这是其一。其二,家财两全险业务单独建账后,应设立两个账户,即“保户储金”和“应收保费”,分别核算被保险人始终拥有所有权的那部分资金的交付、退还的循环和这部分资金所生利息在保险公司账面上的形态变化。由于以息代费,保险人收到保户储金时,保费收入并未实现,而只有当储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储存一定期限后,当期的保费收入才能实现。因而储金入账与应收保费同时发生,而储金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也相伴随实现。建立这两个账户,可使家财两全险业务情况一目了然。

(三)保户储金的确定

首先,应按照普通家财险的保险费率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出应收保费。对于家财两全险:

对于家财长效还本保险:

例:某投保人投保5年期家财两全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现行银行存款5年定期储蓄存款年利率为6.66%,则应交储金为(假定普通家财险费率为3‰):

应收利息:50000×3‰×5=750(元)

例:某投保人投保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保额为50000元,1年期限银行定期储蓄年利率为5.67%,其他条件不变,则年应收利息:50000×3‰=150(元)

(四)各年应收利息的确定

因为保单年度和会计年度不相一致,因此各年应交付的保费,也就是各年的应收利息额度并不是均等的。计算各年应收利息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收利息=保户储金×本年度实存日历天数×日利率

这里的日利率对于家财两全险和家财长效还本保险意义不完全一致。家财两全险中,日利率指与保险期限同期的银行定期储蓄年利率的等价日利率,在家财长效还本保险中,是指与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等价的日利率。日利率的计算可按1年的实际天数365天计算,也可按1年360天计算,无论采取哪个为标准,要求在计算“应收利息”时,本年度实存日历天数和日利率的口径要一致。

以家财两全险为例:

存入年应收利息=保户储金×本年度实存日历天数×日利率

续存年应收利息=保户储金×年利率

到期年应收利息=保户储金×从年初到到期日前一天的实存日历天数×日利率

现假定1994年3月5日,某保户交储金1000元,投保3年期家财两全险,3年定期储蓄年利率为6.21%。以一年360天计,则年利率6.21%的等价日利率为0.1725‰,存入年的实存日历天数为295天,到期年的实存日历天数为65天。各年应计利息为:

存入年:1000×295×0.1725‰=50.89(元)

续存年1:1000×6.21%=62.1(元)

续存年2:1000×6.21%=62.1(元)

到期年:1000×65×0.1725‰=11.21(元)

总计应收利息:50.89+62.1+62.1+11.21

=1000×6.21%×3

=186.3(元)

若以一年365天计,则年利率6.21%的等价日利率为0.1701‰,存入年的实存日历天数为301天,到期年的实存日历天数为64天,各年应计利息为:

存入年:1000×301×0.1701‰=51.21(元)

续存年1:1000×6.21%=62.1(元)

续存年2:1000×6.21%=62.1(元)

到期年:1000×64×0.1701‰=10.89(元)

总计应收利息:51.21+62.1+62.1+10.89

=1000×6.21%×3

=186.3(元)

(五)会计处理

设置“保户储金”账户,该账户属负债类科目,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到期归还或退保返还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保险人收到储金后,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如果是家财两全险,则存1年、3年或5年定期;如果是家财长效还本保险,则有一年定期,期满转。保护储金是3年或5年的定期存款时,期末计算利应运用“应收利息”账户进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据家财两全保险“定期存单登记簿”所列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贷记“保费收入”。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上例所涉业务的会计分录(以1年360天计)为:

(1)存入年。保险人收到储金时:

借:现金 1000.00

贷: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 1000.00

储金存入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1000.00

贷:现金 1000.00

按预定利率计算当年应收利息50.89元:

借:应收利息 50.89

贷: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 50.89

(2)续存年

借:应收利息 62.10

贷: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 62.10

(3)到期年

借:银行存款——结算户 1186.30

贷:银行存款——储金专户 1000.00

应收利息 175.09

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 11.21

返还储金时,

借:保户储金 1000.00

贷:银行存款——结算户 1000.00

(六)家财两全险核算中的两个问题

1.费用和赔款支出垫付的利息损失

在家财两全险和家财长效还本保险中,以息代费,保险公司应该取得的保费收入在保险储金到期之前只能以应收利息的形式反映在账面上,保险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这笔保费。这样,年末核算时,保费收入总额虽不受影响,但在前期经营过程中现金、银行存款并未实际到位。这不但使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下降,而且虚增利润,导致公司提前纳税。

虽然保险人并未实际收到保费,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仍要负责支付保险赔款,甚至还要垫付许多费用。由于支出在先,得到补偿在后,所以对于保险人来讲,支付赔款和垫付的各种费用有一个利息损失的问题。保险人如果希望利息损失可以从保费收入中得到补偿,则可以通过相应地调整保户储金计算公式的办法来解决。

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保费×费用率×赔付率×月利率×各年垫付月数

其中月利率是根据年利率求得的等价利率。

如果赔款支出和费用发生的时间及额度在保险期限内分布较均匀,可以假定保险期限内的年平均赔款和费用集中发生在每年年中,则各年垫付月数(以3年期两全保险为例):第一年为3×12-6=30(个月);第二年为2×12-6=18(个月);第三年为1×12-6=6(个月)。

由此可以计算出调整后保户应付的保险储金。

2.保户中途退保的问题

家财两全险的保户在储金到期以前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则会面临资金流动性的问题,因为保险公司只有在储金期满时才能取得保费收入,所以保户退保时,并不像其他财险业务一样,从保费收入中扣减保户应交的短期费率,而将其余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家财两全险的保户中途退保,应将保险单及储金收据交回,按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费(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收取),冲抵保险储金,而将余额退还保户,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家财两全险保户要求退保。投保时交储金100元,已投保1年零4个月。经业务部门审核同意退保,按预定费率计算,应交两年保费12元。会计分录为:

借: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 100.00

贷:应收保费 6.00

保费收入 6.00

现金 88.00

可以看出,保户储金作为定期存款在上年期末已经产生了6元利息收入,保单在第一年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结清了的。但由于保险公司处理退保时,扣除了保户两年应付的保费。对于保户来讲,实际上是损失了一年期的利息收入。所以,中途退保对被保险人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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