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42页(12829字)

(一)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核算

1.人寿保险业务保费的计算

(1)人寿保险业务保费的计算原则。

人寿保险的保费是根据“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的,应注意适当性和公平性。所谓适当性,是指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必须足以支付保险金的给付、费用及公司的预期利润等。所谓公平性,是指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必须与预期支付相当。制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的基本原理是:保费收入的现值等于未来保险金支付的现值与所有费用开支的现值之和。保费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2)人寿保险费的构成。

人寿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纯保险费是用于保险金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在其计算中未计入保险业务经营中所需要的业务费用。纯保险费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其总额应与保险金给付总额达到平衡。计算纯保险费时,需要使用生命表并考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它是根据预定死亡率(或预定生存率)及预定利息率计算出来的。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的来源,它是根据预定费用率计算出来的。由于人寿保险业务期限较长,因此,其费用比较复杂,表现在:有些费用只在保险的第一年存在,而有些费用分摊于保险的整个期间;有些费用可表示为固定常数,有些费用则表示为保险费或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称为营业保费(或称毛保费)。营业保费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趸缴和分期缴付。趸缴保险费是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分期缴付的保险费有两类:一类是缴费期等于保险期限;另一类是缴费期小于保险期限,即限期缴付的保险费。分期缴付的保险费一般是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

(3)保险费率的计算。

①纯费率的确定。

纯费率一般可以根据给定的死亡率和利率确定。在计算纯费率时,只考虑死亡率和利息两个因素,通过“利息折扣”和“死亡率折扣”,在签发保险单时,使将来净保险费收入的现值等于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由于假设保险金在年末给付、保险费在年初缴付,所以,对保险金的“利息折扣”要比对保险费的“利息折扣”多一年。将来净保险费收入的现值是保险公司的预期价值,将来给付保险金的现值是保险单所有人的预期价值,这个等式表明保险单所有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的是等价交换。

②附加费率的确定。

公平的附加保费制度应该使每个保险单所有人承担保险公司相应业务开支和利润的份额,因此,要尽可能按照这个目标确定附加费率。附加费率部分与保险金额有关,部分同每份保险单有关。因此,在确定附加费率时,要同时考虑保险金额和每份保险单两个因素。附加费率的计算公式与财产保险业务附加费率的计算公式基本相同。

2.保费收入的业务程序

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业务时,除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外,缴费时业务人员填制“××险保费收据”缴费凭证一式三联交投保人,投保人凭此向出纳人员缴款;出纳人员在收到投保人交来的现金和业务人员填制的保费收据经复核后,随即盖收费专用章,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人员签章。第一联“保费收据”交投保人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退业务人员作为登记“××险分户卡”的依据;第三联“收据存根”连同银行存款解缴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办理会计手续。如属集体投保的团体业务,由保险公司与代办单位建立代收保费的关系,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代收代缴,并以非现金结算方式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待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后,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汇总编制的“××险保费日结单”随第三联收据存根及银行存款解缴回单等附件,经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3.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和监督寿险保费的收取情况,应设置“保费收入”科目和“预收保费”科目。

(1)“保费收入”科目。

“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护收取的保险费。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实现的保险费收入,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期末应无余额。“保费收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预收保费”科目。

“预收保费”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发生的保费预收数;借方登记转作保费收入的保费预收数;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预收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核算举例

寿险保费收入的核算包括业务发生时收取保费和预收保费两种情况。

(1)保险业务发生时收取保费的核算。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保险业务发生时收取保费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业务已经发生,所收保险费就是即期保费收入,趸缴保费视同为即期保险收入,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科目。

例:某保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送来的“简身险保费日结单”及所附收据存根和现金10000元,审查后办理入账。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0000

贷:保费收入——简身险 10000

例:某人寿保险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系华星集团投保5年期团寿险,投保对象为该集团的所有员工200人,每人按标准每月缴费1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保费收入——普通寿险(团寿险) 2000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在预收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客户提前缴纳的保险费,应通过“预收保费”科目核算。

例:王平投保个人养老金险,该保户约定每月缴费50元2000年1月5日以现金预缴全年保费600元。根据上述业务,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600

贷:保费收入——年金保险(个人养老金险) 50

预收保费——王平 550

例:续例3,以后每月将预收保费转为实现的保费收入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收保费——王平 50

贷:保费收入——年金保险(个人养老金险) 50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除纯储蓄性的险种(如年金保险、生存保险等)之外,其他的还需要办理再保险。如果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人,就会有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核算方法将在第四章中予以说明。

(二)人寿保险业务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1.人寿保险业务保险金给付的基本程序

人寿保险业务保险金的给付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期中支付保险金,以及对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事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契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给付保险金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寿保险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按规定正确、及时地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公司在办理给付金时,应由投保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证明,经业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填制“满期给付领取收据”或“死亡医疗给付领取收据”,并由投保人签章后,连同保险分户卡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认真复核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业务保险金的给付分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的年金给付三种。

以下根据给付保险金的三种情况分别说明。

2.满期给付的核算

满期给付是指投保人生存到保险契约满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所订的保险金额给付。如简易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若生存到保险期满,可按约定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满期给付是综合投保年龄、保险期限、交费时间和投保份数等因素,根据寿险数学精算出来的。满期给付一般由被保险人本人受领。

现阶段,我国开办的人寿保险满期险种主要有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普通人个生存保险以及生死两全保险等。满期给付的手续,一般由被保险人持本人的保险证、身份证、缴费凭证等向保险公司申请满期给付保险金,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由业务部门填制“期满给付领款收据”,连同有关证件一并送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给付,并通过“满期给付”科目核算。

(1)科目设置。

“满期给付”科目核算当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满期给付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期末结转后,“满期给付”科目应无余额。“满期给付”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账务处理。

①发生满期给付时,借记“满期给付”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若在满期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应将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按给付金额,借记“满期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满期给付时,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满期给付”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期末将“满期给付”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满期给付”科目。

(3)核算举例:

例: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保险期满,持必要单证申请给付保险金5000元,会计人员复核后以现金支付保险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简寿险 5000

贷:现金 5000

例:华夏集团公司为员工投保期限为3年的团体两全人寿保险,现已到期,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按缴费期限、投保份数,计算每一个被保险人已满期的保险金,总计为300000元。华夏集团公司用转账支票支付这笔保险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团体人寿险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例 投保人李平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两全保险满期,尚有8000元的保单质押贷款未归还,该笔贷款应付利息406元,会计部门将贷款及利息扣除后办理给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满期给付 50000

贷:保单质押贷款 8000

利息收入 406

现金 41594

3.死伤医疗给付的核算

死伤医疗给付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死亡、伤残等意外事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包括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项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在“赔款支出”科目核算。

(1)科目设置。

“死伤医疗给付”科目核算当人寿保险及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死伤医疗给付金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期末结转后,“死伤医疗给付”科目应无余额。“死伤医疗给付”科目应设置“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个明细科目,并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①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借记“死伤医疗给付”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若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死伤医疗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死伤医疗给付”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期末将“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死伤医疗给付”科目。

(3)核算举例:

例:某保户为其子女投保10年期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子两肢永久残废,经医院提供伤残证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全额1500元,经复核以现金支付。根据合同,该保户免缴全部保费,保单仍然有效。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普通寿险——独生子女险 1500

贷:现金 1500

例: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因病死亡,其受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5000元,该保户还有尚未归还的贷款1000元,借款利息为65元,均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另外还有当月应缴而未缴的保费25元。会计部门审核后,以现金支付余额。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简寿险 5000

贷:保费收入 25

保户质押贷款 1000

利息收入 65

现金 3910

例:某养老金保户因病死亡,其受益人持有关单证申请领取丧葬费。业务部门经审查,按规定同意给付980元,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养老金险 980

贷:现金 980

4.年金给付的核算

年金给付是人寿保险公司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

(1)科目设置。

“年金给付”科目核算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年金给付金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期末结转后,“年金给付”科目应无余额。“年金给付”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账务处理。

①发生年金给付时,借记“年金给付”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若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则应按给付金额,借记“年金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期末将“年金给付”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年金给付”科目。

(3)核算举例:

例:王华投保终身年金保险,每月缴保费100元,现已到约定年金领取年龄,该投保人持有关证件向保险公司办理领取手续,按规定每月领取保险金360元,经复核,会计部门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年金给付 360

贷:现金 360

(三)加保与退保业务的核算

人寿保险业务是长期性业务,在保险期限这个较长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发生保户要求加保或退保的情况。无论是加保还是退保,均要求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就需要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变更。人寿保险加保业务的手续与核算方法与新投保人寿保险业务是相同的。此处只就退保业务的核算进行说明。

1.退保业务的业务程序

退保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未满的情况下要求退保并获保险公司同意的业务,如被保险人迁往外地,就可按有关规定退保。不同险种下的退保处理规定有所不同。

退保时,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交还保险证和缴费凭证簿,由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核定其已缴费年期和退保金额,连同有关单证交财会部门,据以付款并记账。

2.“退保金”科目的设置

“退保金”科目核算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对申请退保的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退保金数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期末结转后,“退保金”科目应无余额。“退保金”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账务处理

(1)支付退保金时,借记“退保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支付退保金时,若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则应按扣除应归还本息后的应付退保金数额,借记“退保金”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被保险人退保时,若有预缴保费的,应退还预缴部分。按应付退保金数,借记“退保金”科目;按应退预缴保费数,借记“预收保费”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4)期末将“退保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退保金”科目。

4.核算举例:

例:某简身险保户因移居国外而要求退保,经业务部门同意,按规定计算应退被保险人退保金900元,财会部门审查无误后即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退保金——简身险 900

贷:现金 900

例:某养老保险保户因经济困难要求退保,业务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应退7000元,但退保户尚有2000元借款未还,借款利息为150元,财会部门审核无误后,扣除其借款本息,以现金支付退保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退保金 7000

贷:保户质押贷款 2000

利息收入 150

现金 4850

例:某保户要求退保,业务部门核定应退1550元,但该保户尚有预交3个月的保费80元,财会部门审核无误后,将退保金与预交保费一并退还给被保险人。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退保金 1550

预交保费 80

贷:现金 1630

需要说明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退保核算不通过“退保金”科目核算,而是借记“保费收入”科目,冲减已收的保费收入。

(四)人寿保险保单转移和人寿保险保单复效的核算

1.人寿保险保单转移的核算

被保险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迁居外省市,若投保的险种允许业务转移,且迁入地的同系统的保险公司也开办此项业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将其保险关系转移。这种业务对转出公司与转入公司而言,均要进行账务处理。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人投保养老金保险,现因工作调动须转移保险关系。该保户当年已缴保费200元,经查该保户以前年度已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4000元。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并以银行存款支付有关款项。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转出保险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保费收入——养老保险 200

寿险责任准备金——养老保险 4000

贷:银行存款 4200

(2)转入保险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200

贷:保费收入——养老保险 200

寿险责任准备金——养老保险 4000

2.人寿保险保单复效的核算

人寿保险保单因投保人没有按期缴付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期内的申请复效权,一般申请复效的时间为2年。复效时,投保人要补缴保单失效期间未缴保费及这部分保费应承担的利息。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保户投保养老金保险,因经济困难,未按期缴费,保单失效。一年后,该保户申请复效。经审查,保险公司同意复效。计算应补缴保费1500元,利息50元,投保人缴来现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550

贷:保费收入——养老保险 1500

利息收入 50

(五)保户利差支出的核算

由于人寿保险合同期限较长,以预定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为依据确定的保费标准通常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保险公司在预定费率中通常将一定的安全系数考虑在内,保险费过剩便成为人寿保险业务中很普遍的现象,这也是人寿保险公司利润的构成,其实质是对保户利益的占有。基于上述认识,这部分保险费过剩部分应退还给保险客户。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曾于1997年首次推出利差返还型寿险产品,即当实际利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保险人将这个差额对寿险责任准备金产生的利息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1.科目设置

(1)“保户利差支出”科目。

“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实际支付给保户的利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按精算部门的计算结果实际支付的应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数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期末结转后,“保户利差支出”科目应无余额。“保户利差支出”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应付保户利差”科目。

“应付保户利差”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该科目的贷方登记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借方登记保户利差的实际支付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利差。“应付保户利差”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账务处理

(1)期末计提按精算部门计算的应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时,借记“保户利差支出”科目,贷记“应付保户利差”科目。

(2)实际支付应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时,借记“应付保户利差”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末将“保户利差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保户利差支出”科目。

3.核算举例:

例:某人寿保险公司期末根据保险精算,应支付给某利差返还保单的利差为300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保户红利支出时:

借:保户利差支出 300000

贷:应付保户利差 300000

(2)实际向保户支付红利时:

借:应付保户利差 300000

贷:现金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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