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保证金、抵债物资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99页(2377字)

(一)资本保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8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交存保证金;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交存保证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动用其保证金。”

资本保证金就是公司按上述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

(2)为核算资本保证金,公司设置“存出资本保证金”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3)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出资本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二)抵债物资

(1)抵债物资是指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为核算抵债物资,公司设置“抵债物资”账户,按物资种类设置明细账。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尚未处置的抵债物资的价值。

(3)会计分录:

①债务重组收到固定资产,

借:抵债物资(评估确认的净值)

营业外支出(评估确认的净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应收利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应收保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公保业务往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②债务重组收到物料用品,

借:抵债物资(评估确认的价值)

营业外支出(评估确认的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应收利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应收保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分保业务往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③将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应将其价值转入相关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

物料用品

贷:抵债物资

④将抵债物资出售,

A.出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B.同时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贷:抵债物资

C.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等

例:某百货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1年。由于百货公司是亏损企业,经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百货公司可于投保后半年内分三次交保费,每次保费5000元。百货公司若不能按期交保费,半年后以所售电脑抵偿债务。百货公司投保半年后银行账户确实无存款,无力支付保费,故以两台电子计算机抵交保费,每台价值7000元。保险公司收到后转为自用。其会计分录为:

①收到电脑时,

借:抵债物资-固定资产(电子计算机) 14000

营业外支出 1000

贷:应收保费 15000

②转为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电子计算机 14000

贷:抵债物资-固定资产(电子计算机) 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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