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的原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641页(1369字)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行平仓是各期货交易所的一项风险管理制度。

强行平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会员或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我们知道,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期货品种不同、同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不同、同一月份合约在交易过程中所处阶段不同,限仓数额都有不同规定,具体由各交易所分别确定。限仓制度要求交易当事人必须将其持有的头寸控制在其限仓数额以内;超出限仓数额的持仓头寸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头寸,应按规定强行平仓。

(3)会员或客户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的处罚。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发生下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之一是强行平仓。

①经纪会员违反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如以欺骗手段获取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或擅自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聘用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和未经交易所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等。

②经纪会员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如为未履行开户手续或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违反交易编码管理制度,利用客户科目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等。

③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协助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以及违反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④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管理规定。如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等。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进行的强行平仓。如在涨跌停板制度下,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10分钟,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的,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殊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平仓头寸的确定方法为:属于上述前两项原因的强行平仓,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己确定;属于上述后两项原因的强行平仓,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交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直至平仓完毕。对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强行平仓,则由交易所交易部执行。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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