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的会计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642页(1133字)

不管什么原因强行平仓,都会发生平仓盈亏,其会计处理与前述正常情况平仓的处理基本相同。但强行平仓毕竟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其平仓盈亏的归属与正常情况有所不同。按照规定,由会员单位执行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会员;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发生的盈利按有关规定罚没,作为交易所的营业外收入。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属于会员的责任,强行平仓亏损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纪纪公司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对于非客户或会员单位的责任,交易所出于保持市场稳定考虑,决定进行的强制平仓,实现的平仓盈利则应归还客户或会员,形成的亏损则由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弥补。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原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举例1:甲会员因未能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交易所对其持仓的100手合约强行平仓50%,发生平仓亏损80万元,交易手续费为200元。

借: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甲) 800200

贷:会员盈亏——甲 800000

手续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 200

举例2:乙会员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交易所要求该会员自动按一定比例进行平仓。但它不执行交易所要求,强行保留头寸。交易所对乙会员实施强行平仓,实现平仓盈利10万元。交易手续费为300元。

借:会员盈亏 100000

贷: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乙) 99700

手续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 300

同时将平仓盈利划归交易所。

借:应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乙)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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