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集团的内部经济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92页(812字)

首先应当明确股份制企业集团内部的管理层次。股东代表大会是集团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集团公司通过投资关系以控股股东身份对各子公司实施领导。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1)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间,要反映出投资与被投资,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在会计上以“长期投资”帐户核算。而子公司的被控股关系,则在股权构成上得到反映。若母公司全资兴办成由原有全资公司改组而成,可通过“上级拨入股本”进行反映:若母公司通过购买股票实现控股,则仍以原有方式反映,母公司控股权自然会于“多数权益”中体现。

(2)母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制订财务计划。计划经董事会通过,下达到各单位实施。母公司有权督促、考核各子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可以采取承包或其他办法完成母公司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

(3)母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集团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财产、物资、成本、费用的各项准则,并制订相应考核指标。各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执行。

(4)集团母公司是策划、筹集资金,研究、决定资金投向,协调内部资金调拨和业务结算的决策中心与领导中心。各子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不得超出权力范围。

(5)母公司应该对财税部门统一口径,由母公司统一作利润分配。子公司不必向财税部门交纳所得税,应依时把应交利润上交母公司,由其统一分配。子公司需用某项基金或公益金时,由母公司予以核拨。若集团公司统一财税,则子公司的税后属母公司的利润也应上交总部,由其统一对股东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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