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07页(1057字)

1.投资前期

首先外方投资者应向审批机构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外销内销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用电、用煤气或其他动力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内容。

审批机构收到外方投资者报送的申请报告后,在30天内提出意见,给予书面答复,通知外方投资者。

外方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董事会名单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商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或所在国家地区的资信证明书

(6)外商所在国家、地区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7)经合法公证的外商法定代表资格证明文件。

审批机构在接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筹办时期

外资企业的合同、协议、章程是外资企业建立的三个必备条件。协议,合同,章程在前已叙述,这里不再赘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外方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董事会费,以及其他不计入资产购建成本的费用,应列入“开办费”进行反映。

3.经营期

资金来源由外国投资者全部由外国投资者全部解决,并对其投资直接承担全部风险,经营管理活动完全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不存在合营企业,出资,分配等方面的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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