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计收入的会计舞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415页(5517字)

企业在某一期间经营活动成果的体现为企业的收入。会计舞弊者为逃避国家税收常以各种手段隐瞒、少计收入,甚至贪污。

1.隐匿少计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舞弊者经常使用不开发票、篡改凭证等手法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

例:某企业当日销售额为10,000元其中直接收取现金5,000元,顾客不要求开据发票,舞弊者首先做一笔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

将收取的5,000元现金中的3,000元计入收入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

这样有2,000元销售收入没有计入当期收益,被隐匿起来,既逃避了流转税,也可少交所得税,还有被贪污的危险。

2.以销售费用冲减销售收入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回扣”、“宣传费”等经营手段被大量使用。与此同时,舞弊者也利用这些新空子减少销售收入。

例:某企业采用给回扣的办法推销产品,产品销售后按销售金额的0.5%支付回扣金额,并且采用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3月5日销售收入6,000元,支付回扣款3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

②(红)借:现金 3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

3.坐支销售收入

在直接收取现金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坐支销售收入的问题。

例:某企业当日销售收入3,000元,收到的贷款全部是现金。逢采购员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3,000元,当即以此项收入支付。

也有的企业专项工程突破预算,自有资金不足,便在结转产品销售收入时,以工程款直接冲抵:

借:销售收入

贷:在建工程——××工程

4.推迟收入的入帐时间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企业为了少计收入将本期已实现的收入推迟到以后的会计期间再进行处理。

例1:某企业12月销售一批产品,价款5,000元,已于当月20日收回,但企业将这5,000元列作下一年度1月份的收入,按照收入确认的标准: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这5,000元销售收入应计入当年12月份的收益。

例2:某企业为支持自办的“三产”企业,将一批设备租给“三产”。租赁合同规定每年12月份收取10,000元租赁费。当年“三年”资金发生短缺未及时支付租赁费,但已做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该企业当期应做相应的收入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但为少计收入该企业未做任何合法处理,而是在下一年的6月份收到此项租赁费时计入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5.利用销售退回减少利润

销售后发生退货,如果是在结转销售成本申报纳税之前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如果退货发生时,已经结转了相应的销售成本,申报交纳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就可能被钻空子。企业在发生销售退货时只做销售收入的减少而不冲低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少报了当期利润,还有可能在再次销售时重复结转成本。或不通过销售科目形成帐外财产。

例:某企业8月份销售一批裤子价值15,000,销售成本9,000,应交增值税1,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②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00

贷:应交税金 1000

结转销售成本:3.借:产品销售成本 9,000

贷:产成品 9,000

月末结转利润:4.借: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贷:本年利润 15,000

借:本年利润 9,000

贷:产品销售成本 9,000

借:本年利润 1,000

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00

形成利润 5,000

同年9月10日由于产品规格不符退货,企业只作了减少销售收入的处理:

(红)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借: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贷:本年利润 15,000

相应的销售成本及税金均未做调整。9月20日再次销售出去,企业又重做业务处理:

①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②借:产品销售税金 1,000

贷:应交税金 1,000

③借:产品销售成本 9,000

贷:产成品 9,000

由此可见其结果是15,000元的销售收入与18,000元的销售成本和2,000元的销售税金相配比,此项销售业务亏损5,000元,当然漏交所得税。

6.转移利润

转移利润是在关联公司之间常见的漏税手段。如联营企业的双方投资者与联营企业之间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与合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往来,购销业务中相互转移,隐瞒利润。

例1:某联营企业由甲、乙两单位投资成立,双方投资比例均为50%,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100万元,经董事会决定全部分配,合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100万元

贷:应付利润——甲 50万元

乙 50万元

甲企业为逃避所得税将分得利润50万元存留在联营企业,形成“小金库”,将一些非法支出凭证送到联营企业报销。

目前国家为防犯这种现象特规定联营企业分利,应采取先代交投资者所得税然后分配利润。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利润转移的问题更为普遍,特别是外方投资者利用向合资公司销售原材料和代合资公司销售产品两个环节将利润转移,造成合资企业长期亏损的假象。

例2:某生产医用设备的合资企业生产一种检测仪器,其主要材料均由外方提供,合同规定70%产品由外方代为销售。外方向合资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30%,这种检测仪器每台所需直接材料2,000元,直接工资50元,制造费用800元即制造成本2,850元。如按国际市场价格计算则只需直接材料1,400元即可,制造成本为2,250元,可降低成本600元。合同规定:外方负责销售合资公司70%的产品,价格应达到国际市场平均价格的60%。产品出口时外方以每台2,840元的价格收购,再向国际市场出售。合资企业每销售一台检测仪至少亏损10元。如果合资企业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可以获得4,733元的销售收入,至少可获利润1,883元。每销售一台产品在这两个环节上外方转移合资企业利润达2,483元。这种手法亦被称作“高进低出”。合资公司虽然亏损,但以为可以收回外汇在国内市场调剂也是有利可图的。

7.以其他业务支出抵减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都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都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两者不能直接冲抵。而舞弊者为达到少计收入的目的经常直接抵冲以后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销售原材料5吨,每吨进价1,000元,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企业将进货价冲抵销售收入后记帐: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00

贷:原材料 1,000

这样少计收入5,000元漏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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