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92页(3037字)

【简介】:

办法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公文,它主要用于制定对某项工作的安排或具体管理措施,它的涉及范围多属于具体事务和单一事项,如关于外资企业管理、税收、票汇结算等。

办法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逐步发展为条例。

办法的文体结构由标题(包括题下标示)、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标题及题下标示 办法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也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但不多见。办法如属“试行”“暂行”的,要在标题中标明。属会议通过或需标明发布日期的,可在标题下加括号注明。也有的在题下标示中同时标明发文机关,但这时不能再在标题或落款中有发文机关重复出现。

(二)正文 办法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办法的制发缘由、办法的具体内容、结语或附则。制发缘由指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具体内容为办法正文的主体;结束语常用以说明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要求、解释权等。

办法内容复杂的,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来组织结构;内容简单的,通常用分条列述的写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往往是上级机关的法令、决议、条例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是办法写作的基本要求。

【范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区,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环境。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至八(略)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十至十二(略)

十三、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1982)3号]的规定执行;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但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密切合作,合理规划,帮助军队解决应解决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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