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辽有关的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376页(2842字)

(景德二年二月)甲午,诏缘边得契丹,悉纵还之,没蕃汉口归业者,给资粮。弛边民铁禁。……癸卯,遣太子中允孙仅等使契丹。……

三月……庚申,禁边民入外境掠夺。

……

冬十月……丙戌,遣职方郎中韩国华等使契丹。

(《宋史卷七·本纪七·真宗二》,第128页-129页)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契丹国母萧氏卒,辍视朝。

……

(大中祥符三年夏四月)甲子,契丹国母葬,废朝,禁边城乐。

六月庚戌,边臣言契丹饥,来市籴,诏雄州籴粟二万石振之。

(《宋史卷七·本纪七·真宗二》,第142页-143页)

(庆历二年九月)乙丑,契丹遣耶律仁先、刘六符持誓书来。

(十月)丙寅,契丹遣使来再致誓书,报撤兵。

(《宋史卷十一·本纪十一·仁宗三》,第214页-215页)

(至和二年)夏四月己亥,契丹遣使贺乾元节,以其主之命持本国三世画像来求御容。

……

九月戊午,契丹使来告其国主宗真殂,帝为发哀,成服于内东门幕次,遣使祭奠、吊慰及贺其子洪基立。

(《宋史卷十二·本纪十二·仁宗四》,第238页)

(熙宁九年)夏四月辛卯,辽遣耶律庶几等来贺同天节。乙未,以辽主母丧,罢同天节上寿。……丙午,遣王克臣等吊慰于辽。……甲寅,辽遣耶律孝淳以国母丧来告,帝发哀成服,辍视朝七日。

(《宋史卷十五·本纪十五·神宗二》,第290页)

(元符二年)三月丙辰,辽人遣签书枢密院事萧德崇来为夏人请缓师,仍献玉带。……

夏四月……遣中书舍人郭知章报聘于辽。

(《宋史卷十八·本纪十八·哲宗二》,第352页)

(重和元年)二月庚午,遣武义大夫马政由海道使女真,约夹攻辽。

(《宋史卷二十一·本纪二十一·徽宗三》,第399页)

契丹在太祖时,虽听缘边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兴国二年,始令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务,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易。后有范阳之师,罢不与通。雍熙三年,禁河北商民与之贸易。时累年兴师,千里馈粮,居民疲乏,太宗亦颇有厌兵之意。端拱元年,诏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岂欲穷兵?至于幽蓟之民,皆吾赤子,宜许边疆互相市易。自今缘边戍兵,不得辄恣侵略。”未几复禁,违者抵死,北界商旅辄入内地贩易,所在捕斩之。淳化二年,令雄霸州、静戎军、代州雁门砦置榷署如旧制,所鬻物增苏木,寻复罢。

咸平五年,契丹求复置署,朝议以其翻覆,不许。知雄州何承矩继请,乃听置于雄州;六年,罢。景德初,复通好,请商贾即新城贸易。诏北商赍物货至境上则许之。二年,令雄、霸州、安肃军置三榷场,北商趋他路者,勿与为市。遣都官员外郎孔揆等乘传诣三榷场,与转运使刘综并所在长吏平互市物价,稍优其直予之。又于广信军置场,皆廷臣专掌,通判兼领焉。三年,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非《九经》书疏悉禁之。凡官鬻物如旧,而增缯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银钱、布、马、橐驼,岁获四十余万。

天圣中,知雄州张昭远请岁会入中金钱,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无,非以计利。”不许。终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绝。

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总二十万缗,于榷场贸易,明年终偿之。诏许。九年,立与化外人私贸易罪赏法。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其货物专掌于三司之催辖司,而度支赏给案判官置簿督计之。至是,以私贩者众,故有是命。未几,又禁私市硫黄、焰硝及以卢甘石入他界者,河东亦如之。元丰元年,复申卖书北界告捕之法。

(《宋史卷一百八十六·志第一百五三十九·食货下八》,第4562页-4563页)

会西鄙厌兵,元昊请和,议增岁赐。靖言:“景德中,契丹举国兴师,直抵澶渊,先帝北征渡河,止捐金缯三十万与之。今元昊战虽累胜,皆由将帅轻敌易动之故。数年选将练兵,始知守战之备,而锐意解仇,所予至二十六万。且戎事有机,国力有限,失之于始,虽悔何追。夫以景德之患,近在封域之内,而岁赐如彼;今日之警,远在边鄙之外,而岁赐如此。若元昊使还,益有所许,契丹闻之,宁不生心?无厌之求,自此始矣。傥移西而备北,为祸更深。但思和与不和,皆有后患,则不必曲意俯徇,以贻国羞。”擢知制诰。

元昊既归款,朝廷欲加封册,而契丹以兵临西境,遣使言:“为中国讨贼,请止毋和。”朝议难之。会靖数言契丹挟诈,不可轻许,即遣靖往报,而留夏国封策不发。靖至契丹,卒屈其议而还。朝廷遂发夏册,臣元昊。西师既解严,北边亦无事。……

(《宋史卷三百二十·列传第七十九·余靖》,第10409页)

契丹通好,徙知瀛州,上言:“朝廷已许契丹和议,但择边将,谨誓约,有言和好非利者,请一切斥去。”真宗曰:“兹朕意也。”迁西上阁门副使。何承矩为河北缘边安抚、提点榷场,及承矩疾,诏自择代,乃请允则知雄州。初,禁榷场通异物,而逻者得所易珉玉带。允则曰:“此以我无用易彼有用也,纵不治。”迁东上阁门使、奖州刺史。河北既罢兵,允则治城垒不辍,契丹主曰;“南朝尚修城备,得无违誓约乎?”其相张俭曰;“李雄州为安抚使,其人长者,不足疑。”既而有诏诘之,允则奏曰:“初通好不即完治,恐他日颓圮因此废守,边患不可测也。”帝以为然。

……

一日,民有诉为契丹民殴伤而遁者。允则不治,与伤者钱二千,众以为怯。逾月,幽州以其事来诘,答以无有。盖他谍欲以殴人为质验,比得报,以为妄,乃杀谍。云翼卒亡入契丹,允则移文督还,契丹报以不知所在。允则曰:“在某所。”契丹骇,不敢隐,既归卒,乃斩以徇。

(《宋史卷三百二十四·列传第八十三·李允则》,第10480页-104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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