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461页(1388字)

这一时期,以蒙古族满族为代表的各少数民族迅速发展,走向强盛,开创了以各民族为主的统一全国的时期。蒙古族统一全国,建立元朝,后满族又一次统一全国,建立清朝,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一格局的出现,也为少数民族法制史增添了新的内容。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一时期随着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交流的加强,各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也呈现出法律多元,受中央王朝法律制度影响加大的情况,从“二十五史”中记载的材料来看,已很难区分哪些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哪些是当地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所以这一篇除了中央总的治理状况外,只按地区或民族来划分。

这一时期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手段更加成熟和周密。元朝在继承中国历代治国方略成功经验的同时,将金后期的行省制度推行于全国,在辽阳、岭北、甘肃、云南、湖广、四川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皆建立行省,“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大大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管理。同时,中央政权还针对各地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在南方地区,元朝在羁縻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官土司制,加强了对各地少数民族酋长的控制,明朝又在元朝的基础上细化,完善了土官土司制的各项制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明朝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已开始“改土设流”,取消了土官的各种特权。清朝雍正年间则在西南地区大规模进行了改土归流,改由流官统治,这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合作,应该说是有进步意义的。元朝对西藏的情况进行了了解,支持西藏的萨迦教派在当地进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并由宣政院直接管辖,在藏区数次清查户口,建立驿站,征收赋税,行使了中央对其辖区内的主权,使西藏正式纳入中国版图。明朝对藏区则采用“广封众建”的策略,支持西藏的多个教派,以加强对西藏的控制。清朝对西藏问题也十分重视,先后颁布“西藏善后章程”和“钦定西藏章程”,对有关西藏的各项制度,驻藏大臣的职权和官吏应该遵守的制度、军事、对外交涉、财政、贸易、活佛转世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有清一代的治藏法典,把中央王朝对西藏的治理,提高到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元朝在畏兀儿地区设立北庭都护府等机构进行管理,并建立驿站。在别失八里、哈喇火者、兀丹设立宣慰司,统辖天山南北的军政事务。明朝设置哈密卫,作为管理新疆的行政、军事机构,并册封归顺的当地民族酋长。清朝平定准噶尔贵族的叛乱和肃清了天山南路大小和卓的叛乱,重新统一新疆,并在新疆设立总统伊犁等处将军,作为最高行政军事长官。根据新疆各地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进行管理。汉族聚居地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州、县、保、甲制,维吾尔族聚居区继续沿用原有的伯克制,但对伯克加强了管理和约束,还有的地区是实行扎萨克制。

这一时期少数民族法制的另一特点,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除了立法方面大为加强外,在司法方面管理也更加成熟,在刑事、民事诉讼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不再是一律随俗而治,而是既保持中央王朝司法原则的统一,又照顾各民族的不同情况。有效地维护祖国的统一和边疆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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