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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港行船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75页(375字)

又名《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清政府制订的内港轮船航行章程。清政府原规定各省内河不准行驶轮船,光绪中期,苏杭开设商埠,民船来往多用轮船拖带搭客运货,清政府决定松禁。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由清总理衙门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在北京拟订此章程,7月13日咨行各省。全章共9款。主要内容:(1)中国内港,准许在口岸注册有牌照和关照的中外轮船照此章程往来,但限于作内港贸易,不得出中国之界,前往他处。(2)轮船在内港各处起货下货,按照该处所定章程纳税厘,如系外国商船,则比照条约税则办理。(3)凡在内港触犯法律者,均由该处地方官按惩办本处人民之律章审断,如犯事人系受雇于外国船者,则由地方官通知就近口岸税务司,转告该船所属国的领事,派员观审;若犯事者为外国人,则将其送交就近口岸税务司,转交该领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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