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沙友好条约》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3页(248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缔结的友好条约。1946年11月15日,中华民国驻伊朗大使郑亦同和沙特阿拉伯代理外交部长犹斯福·雅星在沙特阿拉伯港市吉达签订。全文7条。主要内容为:两国以国际公法为原则建立两国间外交关系,两国人民永久和好;两国将互设领事馆,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一切待遇;两国人民在彼此领土旅居时享受最惠国待遇;两国商务关系,将另行签订条约。该条约于1948年4月24日在埃及首都开罗交换批准。
上一篇:《中希通好条约》
下一篇:《中国巴西文化专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