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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哥斯达黎加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4页(318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以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为基础签订的友好条约。1944年5月5日,中华民国驻哥斯达黎加公使涂允檀和哥斯达黎加内务部长索托在哥斯达黎加首都圣约瑟签订。全文10条。主要内容为:两国将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设领事馆,代表和领事等官员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一切待遇和权利;两国人民有到彼此领土内游历、居住和从事正当经营的权利,并得到所在国法律章程的保护和约束;旅居者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有设立学校、集会、结社、出版、信仰、营墓等自由;两国间其他关系,均以国际公法原则为基础;两国将于该条约签订的近期内另行签订通商航海条约;该条约批准文件随后在圣约瑟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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