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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1页(416字)

清初官方特许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大行商的联合组织。最初由16家洋行在广州于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奉准成立,因具有垄断外贸、排除公行以外私商的权利,次年遭到外商与行外私商反对而撤销。中间又几经恢复与撤销。1782年(乾隆四十七年),十三行商人重组公行,专揽茶、丝与大宗贸易,小宗贸易则由行外私商经营。当时公行的主要任务为代表官方约束外商行为,代办税款缴纳,垄断对外贸易,制定进出口货物市价,征收对外贸易值3%金额为公行基金(也称公所基金),用作清偿行商拖欠受罚、亏折等方面的债务并报效官方等。清政府也利用其统制商务,监督外商,征课捐税,索取规礼。故外商称其为亦官亦商组织。道光以后,鸦片走私日益猖獗,外商实力雄厚,他们认为公行是“榨取”外商的工具,常常回避公行直接营业,而清政府日益衰败,也无可奈何。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后,公行垄断外贸特权被取消,因而缺乏生存条件,再被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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