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国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87页(524字)
指政府不受法律约束,直接凭借警察力量维持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国家。又称“警察国”。发端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消极行政”时期,当时政府的职能很小,只充当消极的仲裁人,被称作“守夜警察”,其行政权主要表现为警察权。在对人民施行国家权力方面,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制约。有的国家还规定了警察法。这些国家的统治者蔑视法制,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随意逮捕公民、检查书报、干涉个人私生活。在十七八世纪,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国是典型的警察国家。18世纪的启蒙运动要求将警察国家的自由干预权限制在防止危险的范围内,认为警察的任务不应当从事公共福利事业。警察只有依据特殊的法律,才可以干涉臣民的自由。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直接影响到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的内容。它规定警察机关只是“维护公共安宁、安全和秩序,防止社会或其每个成员遭受即将发生的危险的必要机关”,从而把警察的无限制的权力限制在防止危险的范围之内。但该规范在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未完全起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法西斯国家置法律于不顾,依靠警察、宪兵等对公民实行专横统治,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而,这些国家在法西斯当政时也属于警察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