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60页(489字)
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的权利。身体、生命、健康为自然人的最根本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基。因此,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又可细分为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和安全的权利。将生命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安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五官、四肢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已构成肢体一部不可分离者,亦属于身体,但是可以自由装卸的不属于身体。身体为生命和健康所附着的载体。无身体也就无所谓生命、健康,无生命的躯体则为尸体。健康权指自然人以身体功能的完整性和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随着医学的进展,健康权包括心理权利,这已为世界上和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认同。在一般情形,侵害身体亦同时侵害其健康,但也有只侵害健康而不损及肢体者,如致人患病;或只侵害身体而不损及健康者,如非法剪人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