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70页(524字)
指当事人对预想的损害以合同方式约定赔偿额。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有利于避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困难和诉讼经济。原则上,对于一般损害赔偿即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及其他基于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都可以预定赔偿额,但内容不得有背于公序良俗。理论上认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有推定损害发生的效力,即只要有损害发生,不论损害的大小均可推定当事人有给付损害赔偿额的意思。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有如下特点:(1)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以债权的成立或即将成立为前提,即损害赔偿额预定的契约是债权的从合同;(2)赔偿额的预定通常以金钱的给付为主,但亦不排除以劳务或以与给付物相同的物品为赔偿;(3)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时间应与债权同时或在债权发生后债务不履行前;(4)除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外,关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损害。损害赔偿额预定的效力有:(1)债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依赔偿的预定额。(2)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因损害赔偿额预定的过高或过低对其进行增减。(3)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对原债权的效力没有影响,即不妨碍合同的解除或履行请求权的行使。但预定额请求权与履行请求权或合同解除权是否能同时行使,应具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