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98页(71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及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广告。(2)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系列法规,“虚假宣传”,包括:①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方面所作的悖逆事实真相的、甚或颠倒黑白的宣传。②广告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③对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了专利权;④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者使用已经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情节严重”是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3)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态。(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刑法本条将其明文规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对犯本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