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0页(718字)
指一些国家的议会只设一个议院的制度。一院制起源于法国。1789年5月,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为解决财政困难,被迫召开三级会议,拟由贵族、僧侣代表组成一院,平民代表组成另一院分别举行会议,此动议遭到平民代表的反对。6月,平民代表决定开始举行会议,并宣布国民议会正式成立,无奈之下,贵族和僧侣的代表只好奉国王之命参加会议,从而导致一院制议会的产生。一院制议会的名称主要有:委员会、协商会议、国民议会、众议院、全国评议会、国务会议、最高人民会议、立法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会议、全国革命委员会,等等。议员的产生方式以选举为主,辅之以任命、指定及当然担任等,普遍不承认和实行议员资格的世袭制。一院制议会最长的任期为6年,最短的为2年。一院制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等。议事原则一般为:法定人数原则、多数决原则、会议公开原则等。如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立法会议的讨论应当是公开的,会议记录应予付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组织机构大多采用一院制。即使是其中的一些多民族国家,也有采用一院制的。这和各国的传统习惯有关,也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政治理论有密切关系。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体制架构上类似一院制。其优越性是:第一,它已有几十年的传统,干部和群众感到习惯、熟悉,工作比较顺手;第二,它的活动比较方便,议事程序比较简单;第三,工作效率较高,议决国事也快。同时,政府负责人也不必在两院之间奔波。其理论依据是,人民的权力是统一的,它只需由一个全国人大来体现即可,没有必要分成互相掣肘的两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