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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04页(667字)

中央政府首脑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政务院总理。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负责召集政务会议,单独签署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总理参加最高国务会议,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都对国务院总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宪法和组织法都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也是一种个人负责制,它正确地体现了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实行总理负责制,是改善国务院的领导制度,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加强中国的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受国家和人民的委托,负责领导国务院的全面工作。总理在国务院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有权提名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也有权建议全国人大免除他们的职务。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会议集体讨论后由总理作出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等都由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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