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den of proof,criminal and civi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9页(2819字)
举证责任是一个证据和程序概念。它涉及当事人为赢得主张或成功辩护所必需的证据总和。法律会根据案件的性质规定举证责任的范围,从低到高。而当事人各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多寡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办案难易,以至影响到某类案件的可能结果。虽然用相对简单的术语譬如“排除合理疑问”(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表述结果,但是,举证责任企图体现的是一个从根本上不易明确的概念,即需要多少证据(evidence)能够重建案情,使之能够压倒对方提出的结论性证明之企图。因此,不能肯定地说这些举证标准按照设想发挥着作用,或按其通常假定的方式可靠地影响结案结果。
所有法律系统的运行都建立在审理案件的需要之上。在美国,法院和陪审员即使感觉不知道谁是谁非,也不能拒绝对案件作出判决。因而,在这种不确定性面前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则就被用作判决规则。另外,举证责任的概念不仅限于案件的最终处置。它渗透于案件的每个阶段。任何一个官司都涉及必然要在不同阶段作出证据裁定,而这些裁决又都涉及举证责任问题。
此外,举证的责任又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出示责任和说服责任。它们是举证责任的不同方面。出示责任涉及当事人自愿拿出证据的义务,它是一场官司里诉答和发现阶段内的主要内容。程序规则规定了案子开始审判之前对证据的若干不同方式的处置,许多案子开始于争论当事人是否满足了对他提供证据责任的要求。通常这类责任最初是落在原告或提出诉讼主张或辩护理由的其他人的身上,并且典型的只是最低责任。一方当事人只须提出一些证据即可推动该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它甚至都不需要是确凿的证据。但未能满足出示责任可能导致案件过早地被法院驳回拒绝受理(dismissal)或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
一旦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初步(prima facie)证据,责任也许转移到对方,要求后者提供相反证据。许多法律提供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支持这类责任的转移。如果相反证据是现成的,出示责任也许会再次发生转移,直到它达到有关事实认定者(即陪审团或许多情况下的法官)必须决定哪一方当事人已经满足了说服责任的阶段。说服责任是指在所有证据被考虑之后说服有关事实认定者的责任。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他自己的主张或辩护承担说服责任。
刑事案件 举证责任还表达了形形色色的价值观念、偏好、社会政策和优先考虑的因素。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中最为明显。为赢得对被控嫌犯的起诉,宪法要求政府满足非常高的标准。这一高标准表面上看来由“排除合理疑问”的标准所代表。它是具有宪法性的标准,即在一定意义上,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应理解为包含了英美传统中“排除合理疑问”作为适当的刑事案件标准。虽然这个标准被认为是强加给当事人可能的最高责任,但有某些证据表明,陪审员实际上发现它比想象中没有那么严谨的“清楚和确凿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的标准还容易满足。而且,对严格刑事责任标准的满足在一定程度上被其他因素冲淡,如有偏向于政府的若干社会心理以及允许就某些积极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s)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的决定。
民事诉讼 与刑事诉讼法对比,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上有较多的灵活性,并且存在多项标准,从适用于缺席判决的“可能起因”(probable cause)标准,到“优势”(preponderance)证据标准,再到“清楚和确凿”标准等。而且,当各州认为有利于管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结案率时,他们经常有相当的余地去调整举证的责任。各州和联邦政府通常通过操纵举证责任以求达到实质性政策目标的一些方面包括惩罚性赔偿、欺诈、民权、民事扣押和诽谤中伤。
类似地,为了避免使用某些类型的救济措施,诸如临时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s)或其他禁令,法庭会要求满足比普通的民事案件更高的举证责任。对这些补救要求较高的举证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责任越高,就会使原告更难胜诉;反之较高的举证责任导致寻求这类补救的案件不会太多,且在诉讼之中提出请求成功的机会也较少。从经验主义的角度看,举证的责任实际上能否起到这个作用,或为达到政策目标是否有必要转移举证责任都是可以争论的。但是与刑事案件的情况一样,举证责任的语言表达之意义也许主要是理想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依此来看,举证责任表达的是政治和社会意志。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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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ara P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