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tical race theory(CR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63页(1868字)

批判种族理论是一场在法学界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当中兴起的,旨在理解和改变美国种族状况的思想运动。批判种族理论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当时诸如德瑞克·贝尔和艾伦·弗里曼等敏锐的观察家意识到了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取得的成果已经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需要新的途径来应对微妙的、制度性抑或无意识的种族主义。批判种族理论学派在批判法学派和安东尼奥·葛兰西、雅克·戴瑞达等欧洲学者的论着的基础上,并从索久纳·土鲁斯、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W.E.B.杜·波伊斯、丁·路德·金和塞瑟·查韦兹所代表的美国激进主义传统寻求源泉,开始探寻种族(race)、种族主义、知识和权利之间的关系。

批判种族理论者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和公众讨论会,因此也成为一些衍生团体的总机构,例如拉美裔批判学术组织(Lat-Crit)、亚裔批判学术组织和批判种族女权主义组织,这些组织通过举行不定期会议、出版法律评论集和读物的形式阐述其基本观点。

由于支持批判种族理论的学者和律师组织得比较松散,因而这种理论并没有设定所有成员都必须信奉的特别信条或理念。但许多观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他们认为种族问题是美国社会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核心问题而非次要问题。其次,他们认为种族主义是普遍、常见的而非罕见、偶发的,以至于美国人的社会生活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种族主义的影响。第三种观点是实质决定论,或利益集中理论——他们认为,目前的种族关系状况仍然是白人阶层优于有色人种阶层,这种关系有利于那些主要人种中的精英群体,然而,这种关系也是种族关系改革困难的原因所在。批判种族理论的第四种观点是社会建设论,这种观点和许多社会学家的观点一致,他们认为,种族是社会思想和社会创造的产物,而不是客观的、纯粹生物性的存在。种族是一种社会分类,它根据社会的需要而被创造、运用,同样也会被引退。虽然人类显然在肤色和发质方面具有少量的遗传性体质差异,但这些仅仅是我们的基因构造的非常微小的部分,而且对诸如智力、性格、道德行为这样的更高层次的人类能力没有影响,即便有影响也是十分微小的。

批判种族理论的最后一个观点正在形成,那就是种族区分观点,他们认为,美国社会按照种族将人分为不同的群体——也就是说,以不同的方式构建这些群体,并给予不同的待遇。对非裔群体而言,形成这一区分的是奴隶制(slavery)和吉姆·克劳法。而别的群体则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划分,这些方式包括这一群体的能被明显察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被征服者的地位,说话的口音、使用的语言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宗教信仰(religion)。种族主义化的形式各异,这又在媒体中产生了不同的刻板形象,也使各社会群体所承受的多数群体压力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在一个时代里,非裔群体会被视为是对主流利益集团的威胁;相应的媒体形象就会是那些应当将其住房和学校与主流社会相隔离的野蛮黑人。而在另一个时代里,拉美裔群体虽然被视做是农业劳动力必不可少的来源,但同时也被视为一个不能与主流社会同化的群体,因而被认为是应当受到监管甚至是被驱逐出境的。

在批判种族理论的早期,学术界和主流媒体对它是持肯定态度的,但近期出现了更多批评的反响。虽然这一理论被保守的专栏作家和传统法学家批评为有过分关注种族、倾向于写传记和讲述事实而缺少实质的法律分析的缺陷,这一理论的其他方面还是受到了认可。一些法官已经开始在某些领域中将批判种族理论的论题与观点写入自己的裁决意见书中,这些领域包括:种族定性、仇恨言论以及敌意环境。

【参见“Law and Society Movement(法律与社会运动)”】

Richard Delgado and Jean Stefancic,eds.,Critical Race Theory:The Cutting Edge,2d ed.,2000.Richard Delgado and Jean Stefancic,Critical Race Theory:An Introduction,2001.

——Richard Delgado and Jean Stefanc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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