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lan,John Marshall 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86页(1133字)

哈兰·约翰·歇尔Ⅱ(1899~1971),最高法院大法官(1955~1971)。哈兰是第一个哈兰大法官之孙,从小生活优裕。他少年时代就读于加拿大一家寄宿学校,然后他进入普林斯顿,成绩优良,成为学生报纸的社长。他的法律学习包括持罗兹奖学金在牛津大学的两年,以及纽约大学法学院的一年。1924年获得律师资格后,哈兰在纽约顶尖的华尔街事务所之一,杜威·巴兰钦事务所中提升得很快。哈兰成为行业里的佼佼者,在他的同时代人里所谓“律师的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军事情报机构中任职后,哈兰又回到他的事务所和一批令人羡慕的公司客户。

当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成为总统之后,他把哈兰任命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并在1955年任命他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任期内,哈兰很快就成为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的克制主义阵营的盟友。1962年弗兰克福特退休后,哈兰成为沃伦法院(Warren Court)的自由主义积极倾向的主要批评者,尤其是在刑事公正、国内安全、重新分配选区、联邦制(federalism)和非种族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案件中。他是最高法院“融入理论”(incorporation)判例的一个严厉的批评者,该理论通过其对第十四修正案的“适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保障的解释,把多数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保障适用于各州。但哈兰对宪法(Constitution)的意思持一种灵活的普通法(common law)态度,这有时使他更接近自由主义积极派。如在坡依诉乌尔曼(Poe v.Ullman,1961)案的异议意见书中,他承认了婚姻隐私权(privacy)的宪法权利,而这比最高法院在格里斯(Griswald)案中拥抱这一观点早了四年。在柯恩诉加利福尼亚(Cohen v.California,1971)案中,这是他在最高法院的最后一个开庭期,哈兰代表最高法院宣布,拒绝政府从公共言论中肃清冒犯语言的权力。

【参见“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最高法院)”】

"Mr.Justice Harlan:A Symposium,"Harvard Law Review 85(Dec.1971).Tinsley E.Yarbrough,John Marshall Harlan:Great Dissenter of the Warren Court,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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