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 bargaining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90页(3941字)

尽管美国的宪法以及传统赋予刑事审判中的正式程序以极大的价值,大多数刑事案件并没有经过陪审团的审理,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审判而结案。实际上,在接近90%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放弃了审判而认罪。然而,在严重案件中的认罪,大多数源自辩诉交易协议的做法,即被告认罪,换取公诉人,或法院,或两者的明确的或默认的对价。通常此类对价包括减轻定罪后的惩罚,或减轻指控,或是在指控待审时更为宽容的处理(如审前付保释金或根据被告的情况而或保释)或上述所有宽恕处理的各类不同的组合。

辩诉交易协议并不是官方选择权影响刑法条文的唯一方式。整个刑法法律系由各种非正式的程序所主宰。警察决定是否要逮捕一个人,检察官决定是否要起诉一个人以及提起何种起诉,法官决定是否要关押一个已经定罪的被告以及如果要关押,需要关押多久,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前释放一个囚犯,假释及缓刑官员决定是否取消释放一个被告的决定。

对辩诉交易协议的做法争议很大,因为它以一种公众无法得知的选择性的程序取代了由陪审团审判的透明度很高的正式程序,而后者附带了众所周知的令人尊重的各种措施保护被告。此外,近年来,辩诉交易协议的重要性提高了,因为刑法体系中其他类型的选择性机会受到了限制,尤其是大量的强制判罪以及对缓刑的极大限制。

辩诉交易协议的格式 每个美国刑事法院,包括联邦级和州级的,都有辩诉交易协议发生,但是其做法有不同的形式。一些辩诉交易协议包括被告一方同检查官(有时还有法官)一方公开地交换。法官不能在认罪减刑中过于积极或过于直接地参与,但是,他们可以批准在一些案件中,他们被要求批准的最后协议。但是,协议并不总是需要公开的,法官和律师经常有一条不成文的共识,即坚持要审判的被告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处理。法院的做法已经包含了一种鼓励因素,外加法律条文日益增长的强制性长期刑期,关押期常常会超出被告的青壮年期,所以,不合作的代价不必明言。

有时,检察官和被告达成共识,在被告认罪后会判某一特定的刑。法官可能在被告认罪之前正式批准求情协议,从而保证双方同意的判决会真正下达或者检察官只是答应推荐某一特定判决。在理论上,法官可以驳回检察官的推荐而下达一个较高的判决,但是在实际上,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并非所有明确的辩诉交易协议都同意给被告某一特定的或推荐的判决。检察官常常只同意减轻对一被告的指控。他们或者动议取消某些指控,或者不提出这些指控。被告就减轻的指控认罪是希望获得较轻的判决,减轻法官可以下达的最高判决,或者因为减轻了的指控是对法官的一个信息,表明犯的罪行没有那么严重。

州立法院中的大多数明确的辩诉交易协议好像一桩零售交易:一个特定辖区由一检察官定期向种类繁多的各种被告提出规范性的辩诉交易建议,各个被告可以接受或拒绝。例如,对一个没有前科的被告来讲,要取消一项严重攻击罪的指控可以有一个市场价。通常,没有必要正式提出辩诉交易的条件,因为当地的被告律师对这个条件早已了如指掌。

有些联邦被告,特别是那些被指控犯有白领欺诈或涉及重大毒品交易的被告,涉及的是另一种辩诉交易协议,其条款可以谈判。同这些被告达成的协议不同于规范性的辩诉交易协议,不仅因为它们是经个案谈判而达成的,而且还因为被告方面的协议通常已经认罪并同意同检察官和调查人员合作,在审判同犯时如实作证。

对于辩诉交易协议的忧虑 最高法院反复强调辩诉交易协议完全合乎宪法。该法院要求辩诉交易协议应包括一个被告,在法官告知其权利以及放弃这些权利的可能后果之后,当庭认罪。通常,这些要求导致法官和被告简单的对话,可以保证被告在真正了解情况后作出理性的选择。而且,最高法院允许那些坚持自己清白的被告达成辩诉交易协议,只要法官有理由相信被告有罪即可。虽然辩诉交易协议的合宪性得到了认可,但人们对于这种做法还是有许多忧虑,其中最主要的有四条:

第一,许多观察家担心经过辩诉交易协议而得到的认罪并不是真正志愿的,这个过程可能会使一些清白的被告认罪。当审判可能会导致几十年的刑期——在一些案子中甚至是死刑的风险,许多被告可能会觉得他们别无选择,因此认罪,尽管他们可能有合法的辩护理由。这种压力可能会使享有的审判权利变为虚有,它在迫使一个被告在相信自己是无辜时被迫认罪尤其令人不安。

潜在的惩罚越严重,被告要坚持其全部权利的代价就越高。令人感到讽刺的是潜在的严厉制裁会促使一个被告认罪并避免被判罪后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相对于作为一种对不抵抗法律制度的合作的被告的鼓励,认罪成了一种逃避严刑制度涉及的无法承担的风险的方式。对检察官以及被告而言,安全性以及避免风险有较高的价值。当案件的严重性增加时,检察官面临的输掉一场官司的风险也大,因此,他们愿意通过谈判,同被告达成辩诉交易协议,以降低这种风险。

第二,辩诉交易协议常常受到的批评不是强迫可能无辜的被告认罪,而是让有罪的罪犯轻易逃脱罪责。工作量巨大的检察官为了避免审判,可能会轻易同被告达成协议,而规范性的辩诉交易协议可能因此而给那些应得到更严厉处罚的犯人不配享有的宽恕。

第三,辩诉交易协议会产生某些不平等。因为辩诉交易协议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带有主观判断的程序,犯有类似罪行的被告可能会受到非常不同的对待——或者是因为他们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受到指控,或者是因为他们碰到了不同的检察官,或者是因为对他们的印象不同。作为该制度中枢的判断力也使该手法易于受到种族歧视以及其他方式的偏见的影响。

第四,辩诉交易协议大都不在大庭广众下进行。大量采用辩诉交易协议减少了宪法理论同实施法律的日常工作之间的直接冲突,特别是当检察官在警察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被告禁止证据入庭的动议的挑战时更可能达成和解。辩诉交易协议也使公众不能观察到全程审判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时涉及的固有的困难。

未来 尽管对辩诉交易协议有这些严重的忧虑,这种做法还是依然继续,未受影响,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刑事诉讼有此需要。有些人建议在增加了资源并使审判程序流线化之后,可以并且应该废除辩诉交易协议。但是目前,美国的刑事法律制度非常倚重这种做法。检察官和法官都已经习惯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以非诉讼的方式结案。检察官也习惯于利用同谋犯为交换有利的辩诉交易协议所作的供词。不论纳税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也逐渐习惯于依靠辩诉交易协议:全国没有几个社区有足够的本地预算审判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是因为辩诉交易协议使审判细则可行,而这些细则如果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可能不可行。如果刑事审判比较少,则这些审判是否能有效地进行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Criminal Punishments(刑罚)”】

The 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ask Force Report:The Courts,1967.Arthur Rosett and Donald Cresses,Justice by Consent:Plea Bargains in the American Courthouse,1976.Stephen J.Schulhofer,"Is Plea Bargaining Inevitable?"Harvard Law Review 97(1984):1037.Gerald Lynch,"Our Administratrative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Fordham Law Review 66(1998):2117.Mary E.Vogel,"The Social Origins of Plea Bargaining:Conflict and the Law in the Process of State Formation,"Law and Society Review 33(1999):161.George Fisher,"Plea Bargaining's Triumph,"Yale Law Journal 109(2000):855.Ralph Wenham,"'Truth in Plea-Bargaining':Anglo-American Approcaches to the Use of Guilty Plea Discounts at the Sentencing State,"Anglo-American Law Review 29(2000):1.

——Arthur Rosett and David A.Skla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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