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sons and jail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10页(12622字)

关押被指控的犯法者的做法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文明时代以及全球的各国政府。与此相比,将犯法者关押在监狱中以作为惩罚的做法相对来说比较新。直至18世纪,在欧洲,对一个犯法者的惩罚并不包括监禁。相反,采用的是一种包含两个方面的惩罚制度,依据犯法者的社会地位以及施加惩罚者的主要经济利益而制定各种不同的惩罚。例如,贵族成员如被发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习俗,会被罚款或被判定放弃他们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或财产。这个阶级的成员如犯有更严重的罪行,将被强制劳动或流放,常常终其一生。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低级阶级的成员,尤其当其犯法行为触犯了上层阶级的利益时,首当其冲会尝到早期政策的苦果。他们会面临受折磨、手脚致残、被打烙印、挨鞭打乃至被处死。在这些早期的年代里,惩罚是公开进行的,而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十分残酷。更有甚者,对平民施加的惩罚一般同当时对劳力的供需要求而非其所犯的罪行有关。例如,当军队或商人的船只需要摇桨的人时或是当需要生产某些产品时,犯法者会被判到船上、工厂或改造房去工作。但是如果劳工过剩,这类惩罚很快就会变得不热门,而极刑、流放以及运到美洲和澳大利亚殖民地的惩罚便会成为可选的途径。

美国监狱和牢房的发展 美洲的殖民者反映出其欧洲祖先的传统,大量地运用了体罚,对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手脚致残、打烙印以及鞭笞的处罚,对于较轻的犯罪,则处以加手足枷、上颈手枷、放在笼中示众或放在水凳上。总的来讲,殖民地的惩罚制度是严厉的、苛刻的,而且主要源自报复。尽管殖民时期的美洲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早期的殖民团体创建了给欠债的人和轻罪犯人的工作室以及用于关押待审犯法者的牢房,当时叫“牢间”。地方法警和执法官被授权控制这些牢房,并维持社区的和平。大部分牢房的条件恶劣。不论老、少、男女,是否精神有病,都同罪犯关押在一起,这就造成了一个地狱式的环境。囚犯们真正处于其守牢者的仁慈之下,大多数守牢者管理牢房是赢利的。虽然囚犯们可以用钱购买食物和其他必需品,穷人只能求助于守牢者的仁慈以及其任性作为。

直到18世纪末,牢房在殖民地始终起了这种很有限的作用。这些早期机构的历史性的顽固体现在至今还同“法警”这一建制一起,构成大多数州的地方改造以及法律实施的主要形式。

18世纪后半叶,着名的欧洲社会哲学家、学者以及科学家们——其中有蒙特斯区、伏尔泰、贝卡里亚、卢梭以及布莱克史东——出于人道的原因并为了促进社会改革,开始反对当时盛行的惩罚制度的野蛮性以后,关押的做法开始有了变化。这些启蒙思想家反映了他们的时代的主流思潮,以合理及科学的态度去对待他们那个时代的宗教、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问题。他们对人类受道理指导而具备的理性和改正性深具信心,他们反对宗教人士以及贵族享有特殊权利,并谴责加于普通平民的虐待。他们攻击当时的教条主义以及非容忍性,鼓吹人类平等的正确信念,认为这种平等不体现在地位或财产,而是在上帝的眼中,并表现为法律之下的平等与权利。

1764年,着名的意大利刑事学家及法理学家凯撒·贝卡里亚发表了其着名的《论犯罪与惩罚》一书。他在书中将启蒙运动的原则结合至发展新的惩罚政策的基础之中。贝卡里亚的观点后来又被着名的美国哲学家和功利主义者杰里米·本瑟姆、英国法律改革家山谬尔·罗密利以及其他许多人进一步阐述。这些概念综合起来,组成了“经典”刑法法律的基本要素,并包含了现代西方刑事法典的基本结构。

罪犯教养所的出现:一个美国的创造 革命战争之后,有改革头脑的殖民者开始试验新的刑事法典。他们也开始了一场惩罚改革,这不仅影响到美国,而且最终扩散到世界。这些殖民者受到启蒙运动思想家各种观点的鼓舞,又回想到他们自己先是在其祖国,后是在殖民地所在地的英国司法制度下遭受的负面经历,特别受到英国法警约翰·霍华德着作的影响。霍华德被视为历史上最伟大的监狱改革者之一,他于1777年发表了他的经典着作《监狱的状况》。他的改革包括人道地对待囚犯,开发安全以及卫生的住房,培训以及支付酬金给囚犯。霍华德也是最早提倡在囚犯关押期间对之加以改造的监狱改革者之一。

到1787年,这些观点的汇合强烈地影响了宾州一小部分希望改革现有惩罚结构的有关市民。他们中包括本杰明·富兰克林、本杰明·拉什博士以及其他持类似观点的改革者。他们在一起组织了费城减轻公共监狱磨难协会。该协会反对监狱中的恶劣环境以及在改造罪犯的同时公开羞辱他们,鼓吹对囚犯的单独囚禁以及苦役是改造罪犯的最有效的方式。该协会的努力得到了宾州贵格会教徒的援助。贵格会的宗教信仰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这些贵格会教徒对该协会提议的监狱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支持。该协会在成立100年之后,将其名称缩短为宾州监狱协会。直到今日,它仍然是刑事改革的一支力量。

到1789年,宾州国民议会接受了该协会的主要提议和推荐意见。随着适当的立法的通过,美国的刑法制度诞生了。新立法的立竿见影的效果是装修费城的核桃街监狱。该监狱建于1776年,有着其之前的监狱的一切地狱般的弊病。1790年的装修使该监狱成了年轻的美国的第一座罪犯教养所。新增了一个牢房,有16个专门对付死硬惯犯的单人囚房。无法无天、堕落以及残暴都停止了。欠债的人同定罪的犯人,男人同女人被隔离开来,儿童不再被关押在该监狱。体罚受到了禁止。食物和衣服由州出钱提供。由宾州监狱协会制定的并有立法者立法的新的规则将重心从体罚犯罪者转向改造他们。根据贵格会的宗教教义,犯人被单独关押并从事苦力工作。囚犯均被发给一本《圣经》,并接受宗教方面的教导,以利于其对其错误的、有罪的行为忏悔。当时的理论是经过适当的劳教以及各种教诲自我控制的原则的灌输,犯法的人可以改造其邪恶的行为,最终被允许重返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

监狱协会以及宾州立法者起草的规则是美国最早的罪犯管教机构规则,它们代表了美国以及西方罪犯管教学说进化中举足轻重的一大步。虽然核桃街监狱由于政治斗争、过于拥挤以及缺乏经费而最终于1835年关闭,但是它在世界的罪犯管教史上却留下了自己的痕迹。

监狱和牢房在19世纪早期的发展 尽管核桃街监狱最终失败了,但是改造以及通过单独关押加以惩罚的观念却终于在人们头脑中生根,并成为宾州正式的罪犯管教政策。有两所罪犯管教所很快被建了起来:1826年在匹兹堡开张的西部罪犯管教所是一所模仿本哈姆的圆形监狱的圆形建筑物,各牢房像沿中心点辐射的直线那样排列,从中心点可以一直监视犯人。东部罪犯管教所于1829年在费城开张,该所共有8个翼,也分别同一个中心相连。囚犯被关在单人牢房中,并得有一个工作台和一本《圣经》。每个牢房都连有一小块园地,高大的花岗岩的隔墙阻止犯人之间任何的视觉或听觉上的接触。监狱的设计毫无疑问地带有宗教寺院的影响,而建筑本身则反映了该年代对待犯人的新的哲学。宾州的体系虽然建筑在良好愿望的基础上,但是对于政府来讲还是过于昂贵,对于囚犯而言则是灾难性的。由于缺乏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导致了牢犯的精神病、其他形式的精神与体质上的疾病以及自杀。

在19世纪的前25年内,宾州的体系并不是唯一力争监狱改革者注意力的监狱体系。1819年出现了一个对手,纽约州在奥本建造了一个新的罪犯管教所。在设计和活动安排方面,该罪犯管教所几乎同费城监狱的设计完全相反。这个所谓的奥本体系规定日间的集体劳动以及晚间的单独囚禁,它也被称为“沉默的体系”,因为囚犯被禁止互相交流甚至互相观望。他们步伐一致地大踏步至其工作地点,至弥撒大厅,以至去宗教礼拜。纪律非常严明,其设立是为了在一个囚犯开始接受改造之前从精神上击溃他。奥本监狱的建筑包括了一种新的“内部”牢房的结构。牢房比宾州体系中的牢房小了很多,它们分层排列,并有城堡般的外墙包围着。

这两种模式几十年来互相竞争,以获取全球监狱改革者的首肯。欧洲人更喜爱宾州体系,因为他们认为单独囚禁更有利于改造。结果是,在欧洲、拉丁美洲乃至后来甚至在亚洲建造的监狱都体现了那种设计。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奥本体系在美国占了上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体系更加经济,而且可以减轻囚犯的死亡率。

到19世纪末期,美国人口稠密的各个州都建造了一个或更多的大型监狱,供判了刑的罪犯在各州的控制下服刑。与此相比,各个城市以及各郡所在地则建立了他们自己的监狱,关押那些等待审判的被控犯法的人士。被判了较轻罪行的罪犯,诸如轻罪犯也被囚禁于其中作为惩罚。这些监狱由当地选举产生以及有时经指定而产生的法警控制。

监禁的目的 从历史上讲,处罚的目的可以简单地用四个关键词概括:偿还、使人丧失能力、阻吓以及改造自新。

长期以来,偿还一直是处罚的主要目的,这个概念深深地根植于早期的法律规定。这一概念被称为“以牙还牙的学说”,基于犯法者应为其错误行为受到惩罚,而惩罚通过重申社会强烈认可的信仰和价值而伸张正义。使人丧失能力可以限制犯法者进一步的侵害。死刑消除了进一步犯罪的可能性,而体罚、致残以及在犯人身上打烙印在历史上都将犯法人羞辱为违法者从而使其日后再犯罪变得更为困难。随着监狱制度的产生,政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可以迫使犯法人失去行为能力。现在,只要犯法人被视为对社会安全的威胁,就可以将之同社会完全隔离开来。阻吓是基于可憎及痛苦的处罚经历可以阻止未来的犯罪的观点。个人的受阻吓作用建立于这样一个假设,即犯法者在经历过囚禁或其他惩罚的痛苦之后,日后不会再做错事。总体的恐吓作用基于这样的假设,即看到定罪的犯法者受惩罚可以杀一儆百,阻吓人们犯罪。偿还、使人丧失能力以及阻吓这些惩罚的目的仍然是关押犯人的有效目的,它们也是全球始终有监狱的主要原因。

处罚的改造目的主要建立于两个前提之上:第一,认为犯罪是因为罪犯本身的不足或异常所致;第二,假定通过适当的处理以及对待,这些缺陷可以被修正,从而将犯法者改造及变化成奉公守法的市民。改造的目的是最早成立美国罪犯管教所的概念中不可分隔的一个部分。宾州和奥本体系都不仅在活动安排上,而且在建筑设计上体现了这种改造的哲学。

不幸的是,随之建立的监狱发现要坚持奥本和宾州体系成立的概念越来越困难。许多监狱人满为患,管理不善,并且十分残暴。暴力和丑闻导致了许多调查。政治干涉监狱管理变得十分猖獗。这期间比较有影响的评论家有法国政治家与作家亚力克西斯·托克希维尔以及法国社会评论家盖斯太·德比蒙。他们在其广受好评的着作《论美国的罪犯管教制度及其在法国的应用》(1833)中暗指尽管他们访问过美国罪犯管教所中有一些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典范,但是其他的则是“应该完全避免的”。对于监狱烂摊子的失望以及对于如何最好地实施改革的分歧导致了新的一代监狱改革者鼓吹的新的策略。

监狱以及改造运动 美国的第一所州的改造所于1876年建于纽约州的艾尔米拉,这代表了美国刑法学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在紫布隆·R.布劳克威的领导下,这个监狱是专门为青年犯法者设计的,他们被视为比年纪较大的惯犯更容易受到改造。艾尔米拉后来成为其他许多州的样板,而且通常被视为美国改造工作中“改造运动”的开端。从建筑上讲,艾尔米拉和奥本的早期监狱类似,但是在活动安排上不同,强调通过教育、职业训练以及工作改造其囚犯。除此之外,其他许多显着的处罚上的进步也都归功于艾尔米拉监狱。该监狱采用了一种非限定的判刑制度,即囚犯被判其最长的囚禁期限,但是有机会通过艰苦的工作以及良好的表现获得假释,从而被提前释放。该监狱实施了一套根据囚犯表现的分类制度,而且还采用了最早由着名的英国监狱改革者亚历山大·麦康诺奇在其于17世纪40年代就任澳大利亚位于诺福克岛的流放殖民地时所发明的“打分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囚犯因其好的表现而得分或得到认可,也因其不好的表现而失分或失去认可。囚犯可以用这些分数来换取限制较少的监狱条件,转至警卫较松的环境或者最终获得释放。

在处罚的所有的目的中,改造犯人的目标是最难达到的。尽管艾尔米拉改造体系的创立者对之抱有各种期待和希望,该体系如同其本身,还是失败了。导致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太多的囚犯在获释之后又重陷犯罪生涯,从而致使人们对改造运动崇高的许诺产生质疑。高犯罪率、稀少的资源、过于拥挤的牢房、受过专业训练的教育及训练的人员的缺乏以及日益滥用职权的腐败的监狱工作人员,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终于终结了刑法学中又一个神圣的试验。

从改造演变为工业化的监狱 在1890年至1930年这个期间内,美国的监狱体系同时经历了进步与倒退。从正面看,一批新型的刑法改革者决定要使监狱现代化。他们在监狱活动安排中包括了教育、职业训练、家庭访问以及图书馆和写信的权利,甚至还包括了一些在监狱庭院中的室外活动。始自奥本体系的囚犯劳动得到了扩大。从反面讲,解放以前压迫性的管控带来了纪律方面的问题、囚犯暴力以及日益增长的安全忧虑。增长的囚犯人口使劳教预算大大膨胀。监狱管理人员在减少上升成本的压力之下,开始扩大监狱的工作室。这不仅可以抵冲他们的开支,而且可以赢利。这方面的努力碰巧同当时的新的改革者们日益增长的信念相吻合。他们认为监狱内的工作对于向囚犯灌输自我约束以及个人责任感特别适合。

由于这些发展,工业化的监狱在20世纪头25年内大为普及。罪犯的劳动有各种形式。1910年至1945年间,上锁链的成排囚犯很普遍,当时大多数州的立法规定允许一些州,更多的时候允许郡的罪犯在公共道路上清扫劳动。这些罪犯戴着脚镣,分成小组劳动,他们由长的铁脚链互相连接着。然而,大多数州体系内的囚犯在新的工业化的监狱内劳动,其中比较着名且现在仍在运作的机构有加州的圣关庭,纽约的新新以及位于斯泰特维尔的伊州州立罪犯劳教所。由于新的重点是制造和生产,各监狱生产军方、政府以及私人企业所需的材料和产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对监狱产品的需求上升了。

然而,囚犯劳动所带来的收入并不足以支付运作劳教单位的日益增长的成本。由于没有独立的监督与管理,罪犯劳动的系统逐渐沦为腐败与贿赂的场所。而且,私营工业企业很快就抱怨它们被迫同监狱工业竞争,后者由于极低的囚犯工资,享有明显的优势。正在形成的劳工工会也反对廉价的监狱劳工。对监狱工业的致命一击来自于经济大萧条,当时工作极少甚至不存在。国会对于经济、劳工组织以及私营企业的综合压力的回应就是通过了一项立法,首先限制继而禁止囚犯劳工。1935年通过的阿苏斯特一萨默法禁止在那些立法禁止在州与州之间运输以及销售监狱产品的州内这么做,从而有效地终止了监狱工业。

监狱被剥夺了有意义的活动之后,在接下来的20年中变成了仓库。监狱的管理阶层缺乏适用于其囚犯建设性的替代方案,重新回到以前的严整纪律、扣押、保安以及惩罚的制度。懒惰以及失望很快就导致暴力以及暴乱,从而促使遵守与实施法律全国委员会,即广为人知的威克山姆委员会向胡佛总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第一,该委员会敦促监狱的分类制度依据安全的危险程度区分囚犯,将罪行较轻的囚犯置于森林营地或监狱农庄中;第二,该委员会强烈推荐监狱回到改造、教育以及职业训练等活动中去;第三,推荐扩大假释制度。这些建议,连同对于国家监狱现状的普遍不满,为监狱改革的下一个阶段,即治疗的年代,奠定了基础。

现代的监狱和牢房:从1945年至今 宾州以及奥本体系中的早期的改革目标在20世纪初期发展出来的“医疗模式”中得到了重生。这一模式依据的是将内科医学的基本原理同当时新涌现的精神科的原则相结合所作的“医学定性”,将医疗行业中诊断、治疗以及治愈的概念用于罪犯在精神、社会、体力、教育、职业以及道德方面的缺陷。医疗模式承诺通过诊断、评估以及治疗使罪犯恢复正常。这样做,医疗模式的鼓吹者将犯罪的原因完全归咎于犯罪的个人。这一模式的出现反映了20世纪上半叶科学作为一个实体尤其是各社会科学的日益增长的影响。简言之,监狱体系发展出了评估以及评价囚犯的新的分类制度。这种诊断的过程最终产生了许多依个人具体情况而定的治疗方案。它也是根据预估的危险性而分配各囚犯至不同监狱以及住房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治疗年代终止了,这很大程度上是人们普遍对于这种恢复自新的模式不再抱有幻想。上升的犯罪率以及学术界对于恢复自新的模式的强烈攻击,使人们对其有效性产生了重大怀疑。高犯罪率,此地指犯法者因新的罪行重新回到监狱中去的比率支持了学者们众口一词地认为恢复自新模式即使没有致命缺陷至少也有重大缺陷的看法。一个新的明显十分强硬路线的刑法学诞生了。犯法者必须对其行为负责。个人化的治疗被迅速得到的肯定的惩罚所代替,各个州很快开始改变其判刑结构。无固定期限的判决被统一的、固定的、预定的以及强制性的判决所取代。10年之内,通常惰性的刑法体系被改变了。犯法者被判入狱的人数比任何时候都多,而且刑期也长。假释和各种以社区为基地的选择方案被严重地压缩了。有些州,包括亚拉巴和佛罗里达,甚至恢复了铁链锁定罪犯小组的做法。这些发展综合起来,清楚地显示监狱体系以及司法管理绕了一圈,又重新回到了贝卡里亚的经典观念。

到2001年,全国的监狱和看守所中关押了约200万人,2/3的囚犯被关押在50个州的州罪犯管教系统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和联邦监狱局的机构内,其余的1/3囚犯被关押在地方监狱中。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全国罪犯管教设施的关押率从每218个居民中有一人被关押上升至每142个居民中有一人被关押。尽管他们的构成很分散,监狱和牢房的囚犯却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除了个别例外,这些人都贫穷,受教育不足,失业并且是少数民族。非裔美国人以及拉丁裔美国人的不成比例的高关押率尤其令人困扰。根据司法统计局2001年的分析,在20岁至30岁的年龄组中,约有12%的非裔美国男子和4%的拉丁裔男子被囚,该年龄组的白人男子的相应比例为1.7%。女子被囚的比例尽管在每一个年龄组都比男子低,却也出现了类似的种族和人种上的类别。约有半数囚禁在州监狱中的囚犯因暴力罪行(凶杀、抢劫、攻击、强奸以及其他的性攻击)被囚,其余因财产罪、毒品罪以及违反公共秩序的罪行而被判刑。

为了安置其增长的囚犯人数,大多数州以及联邦监狱局建造了破纪录数字的新监狱。仅1998年至1999年,全国的罪犯管教体系开工的大型新监狱工程有162个,现有设施的重大修建工程有675个。这些努力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55000个新的床位。各州的以及联邦的监狱的年度运作预算,不算预留给建造监狱的资本预算,已超过了300亿美元。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建造的监狱同城堡式的老式监狱大不相同。如今的刑法机构融入了最新的建筑以及保安方面的发展,它们有标准的式样,看上去更像学校的校园,附有学校、职业技术训练中心、图书馆以及小教堂。住房被分割为小的居住点,通常附有直接监控。教育、职业以及工业化的设施已达到现代技术学校中的设施的同等水平。经过大大改善的分类系统有利于将许多囚犯分配到各类保安程度各异的不同的狱中环境中去。严重的高风险犯法者继续被关押在严密看管的监狱中,其他犯人则被置于中等保安乃至基本保安的监狱中。这些监狱常常会提供更为人道的环境以及更加丰富的日程。

一个正在增长的趋势是联邦以及大多数州的监狱体系将其最具暴力以及破坏力的囚犯置于“最严密”的监狱中。这些监狱的宗旨是一天将这些犯人关押在上了锁的囚房内23个小时,以使其丧失犯罪能力,只留1小时娱乐和洗澡。然而,即便在这种严峻艰苦的环境下,也仍然有各种活动以及管教人员的接触,在一定程度上着重控制并改变囚犯的表现。最初,各种活动是通过闭路电视以及必要时由管教人员直接提供的。随着囚犯逐渐适应,提供的活动增加了,涵盖从基础教育到更为复杂的课程,诸如控制愤怒、监狱生活技巧以及认识的表现的改变。

监狱改造囚犯吗 评估囚禁以及改造之间的真正关系是困难的,因为监狱有多重目的,包括惩罚、使囚犯失去犯罪能力、恐吓乃至促使改造自新。然而,现有的刑法学的研究成果至少可以在这个题目上提供一些临时性的说法。

第一,囚禁的确通过恐吓以及使人丧失犯罪能力而使全国的犯罪率降低,但是这种降低可能比大多数鼓吹监狱制的人所讲的要小。近期全国犯罪率的下降更应归功于人口与宏观经济力量之间的互动。第二,对以监狱为基地的改造活动的严厉批评就该类活动涉及强制性或强迫性活动这一点而言可能也是有道理的。但是,近来在改革活动中的发展显示仔细设计的以机构或社区为基地的治疗活动可以并且真正减少再次犯罪。有趣的是,大多数新的证据来自美国之外的国家:加拿大、丹麦、瑞典以及芬兰,开发了一些成功地干涉和阻止犯罪的活动。在有些案件中,这些治疗活动的有效性可以同医学界的治疗结果相媲美。例如,针对犯法者的需求以及高风险案例并且将重点放在改善囚犯认识和社会技巧的活动有效地将重犯率降低了30%甚至更多。第三,维持和建造国家的监狱和牢房耗费的巨额成本引起了有关效率的问题。公众从犯人被关押中得到的好处是否超出对成本的考虑?答案可能是否定的。监狱和牢房很显然被过度使用了并被压以过度负担。囚禁的高成本将已经稀少的公共资源从更有建设性的其他选择方案中分散走了。有证据显示,以社区为基础的活动始终比以监狱为基地更为有效。低风险的犯法者,如吸毒者,没有必要挤在监狱和牢房中。监狱的鼓吹者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建议的高社会和政治成本。总之,目前的高囚禁率不符合社会保护的长期利益。

监狱和牢房的法律保障 大多数监狱诉讼案涉及的是监狱生活中的琐事:食物、住所、卫生、空间、活动、个人安全以及医疗照顾。囚犯们开始对许多监狱规则和做法的合宪性提出了挑战,他们要求享有美国宪法第一、第四、第六、第八以及第十四修正案中保障的权利。之后的几十年带来了监狱及牢房中囚犯的重大改善,包括享受治疗的权利,平等保护,监狱纪律处罚中的正当程序、宗教自由、法律辩护和享有律师(参见counsel,right to)以及针对武断行政决定的正当程序保护。

关于监狱条件的诉讼案涉及确定监狱和牢房的条件是否非常不适宜以致构成“残酷的异常的惩罚”。法院采用“条件总体”或“环境总体”的测试,开始审查刑法机关的几乎所有方面。刑法研究会最近一次统计发现,几乎有200所监狱和牢房接到了法院要求改善囚禁条件的命令,另外150所监狱和牢房被定有囚犯人数的最高限额,还有100所监狱和牢房正受到法院指定的统管的指导。监狱诉讼的历史和程度有力地说明了立法和行政机构对全国刑事机构的忽视。正因为如此,国家的法院系统看来成了制止发生在监狱和牢房中的忽视和滥用职权的唯一有效工具。

20世纪中监狱的私有化 “私有化”指将政府的功能、活动、责任以及资产从公共拥有转至私人企业。罪犯改造服务的私有化可以采取几种形式。最常用的私有化形式是以合同的形式将一些特殊服务项目,如医疗、精神健康的服务、各类活动、饮食服务以及维修等外包,致使私人竞标者的竞争。在这类外包的安排中,政府提供全部的经费,并保持对监狱的完全管理和政策控制。另外一种在罪犯管教单位中有私人企业的利益是让私营工业涉入其中,让各类工业企业进入监狱生产由私人企业销售的产品。第三种私人涉入的方式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涉及政府资产的所有权,专业机构以及管理责任转移至私人企业。私营公司可以资助和建造监狱,私营承包商可以管理和运作整个罪犯管教机构,这种安排在少年管教机构以及诸如释放前部分囚禁地、戒毒中心以及其他分散项目等以社区为基地的活动项目中很常见。在这种类型的安排中,政府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罪犯管教机构的财政资助、管理以及监督。这后一种的私有化引起的争议最多。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政府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囚犯人数以及更为保守的反政府的思潮,对私营合作的潜力更有兴趣了。少年管教所的私有化的过程在20世纪70年代真正大规模地开始了。马塞诸塞州非监狱化的宏伟试验始于关闭州的罪犯管教所,将该州的少年犯安排到私营机构以及以社区为基地的各种活动项目中去。到了80年代初期,移民和归化署是最早利用对私人监狱的兴趣的政府机构之一,他们扣押的人士很多被置于私营机构中等候听证会和被驱逐出境。最早同私营管教公司达成的郡以及州一级的合同也是在80年代中期签署的。

由于被囚人数激增,监狱人满为患以及飞涨的管教成本而对监狱制度造成的压力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将私营刑法机构作为可以接受的一种政治上和罪犯管教方面的选择方案。然而宏观的政治和经济影响也有助于监狱的私有化。公众日益要求政府缩小编制,减轻赋税,同时要求增加服务的质量。公众对政府提供的罪犯管教服务的质量缺乏信心,他们相信公营机构无力、腐败,而私营机构更为有效和有力。政策制定者转向私营机构,从而以更高的质量、更低的成本提供公众必须的各种服务,而私营企业家也愿意满足他们的需要。同19世纪由私营企业涉足罪犯管教的试验不同,那时涉及的几乎总是当地的生意,20世纪的私营化涉及大公司,有些还是在世界的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公司。最早打入私营监狱生意的公司之一是美国管教公司,它同其他10个私营监狱生意可以在股票交易所交易,一年总共可以带来约十亿美元的收入。这些公司通过向迫切需要找出路的政府宣传其建议而激励了政策改革者对监狱私有化的兴趣。

罪犯管教机构的私有化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不断发展,先是在美国,最近是在英国、澳大利亚和南非。在1987年到1998年期间,全世界关押在私营机构中的囚犯从3000人增长到132000人。仅在美国,私营监狱可以容纳超过117000名囚犯。现在,在3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均有私营监狱运作,此类机构大多数集中在国家的南部和西部地区。此外,全国有500个以上私人运作的无警戒机构,如释放前部分囚禁地、住所戒毒治疗地以及少年管教机构。

监狱私有化的程序、运作以及后果引起了许多问题,三个主要领域涉及成本、服务质量以及法律问题。对于私营监狱的效率的研究很少,而且要比较公共监狱同私营监狱的各种研究成果在方法上有严重的困难。现有的关于私营监狱和牢房的效率方面的证据表明它们相对公共监狱没有或者仅仅有很小的改善。运作私营监狱的成本也同运作公共监狱的成本类似。私营监狱可能会提供更多的服务,有时甚至是较好的服务,但是它们并不能比公共监狱有大的改善,特别是将公共机构的实际条件和规模考虑进去的话更是如此。监狱和牢房的私有化对于21世纪初期西方社会解决关押问题的方案既不是万灵药,也不是诅咒。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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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E.Flynn and Margaret Za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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