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onalism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58页(7820字)

虽然美国法律——宪法(Constitution),最高法院判决,国会立法的统一特点是模糊不清的,地区主义却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发展中代表一种重要的倾向。在美洲殖民地形成国家很久以前,欧洲定居者们关于法律和政府的想法都是按他们所定居的特定社区的地理、社会、文化等特征构想成型的。就是在美洲殖民地联合起来赢得独立战争并成立了新政府后,在19世纪,对法律和宪政主义的地方性理解十分流行,这导致了美国内战(Civil War),并持续对20世纪的宪法和法律发展发生影响。

法律中的地方差异不同点在殖民时代就已出现。譬如,虽然在新英格兰(New England)和切萨皮克(Chesapeake)地区的定居者有共同的法律传统,按英格兰的模式建立他们的法院,但这两个地区不同的气候和文化影响了各自的法律独自发展。在切萨皮克,烟草经济和奴隶劳工制度在一部1662年的弗吉尼亚(Virginia)法律中第一次作出表述,宣布奴隶母亲的子女也是奴隶。约在1705年,该殖民地修订了北美洲第一部综合性奴隶法。在其他南方各州,商品作物农业和奴隶制(slavery)也沿着相同的路径扎了根。北卡罗来州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奴隶专办了“黑尼格罗法院”(Negro courts),同时南卡罗来州(South Carolina)在l740年针对一场奴隶起义设立了一部特别严厉的奴隶法。相反,在新英格兰定居的大多数人是对社会有其宗教观念的新教徒(Puritans),他们试图在政治和道德理念的基础上建立法律体系。写于1648年的塞诸塞湾殖民地的《法律通则和自由之约》(Book of the General Laws and Liberties),遵循了新教徒的关于适当行为的理想,并援引圣经对犯罪和惩罚的规定。由于该地区的地形和气候使其不适合种植农业,商业成了新英格兰的生命血液,譬如说,关于汇票的法律证明在该地区早期法律发展中其比管理少量奴隶的法律有大得多的重要性。

这些殖民地赢得独立之后,地区在制定和批准宪法过程中起到显着作用。史学家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在l787年制宪大会(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上人口最多和人口最少州之间的冲突。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 dison)认为区域冲突形成了对国家统一的威胁。他在大会期间注意到,“美国的利益差别并不存在于大州和小州之间,但存在于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特别是奴隶制和商业制度(commercial regulation)在各代表团之间引起分歧。辩论特别集中于如何为了税收和代表名额的分配而计算奴隶数量,未来非洲奴隶的贸易以及国会对商业的控制程度。那些开国元勋们最后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达成妥协。代表们决定一个州的总人口数,包括“所有自由人”加上“3/5的所有其他人”,这指的是奴隶。批准这3/5条款(The Three-Fifths Clause)成了后来几十年辩论的重要问题,北方人指控这给了南方州在国会(Congress)和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中不必要的权力。

关于奴隶的国会权力大小和其他商业的形式导致了另一个妥协:国会将拥有规范“与外国和若干州之间的”商业活动的权力,但对奴隶贸易则没有这种类似的控制。截止到1808年,按宪法规定,国会没有禁止进口奴隶的权力。这些规定满足了倾向国会有权规范商业活动的北方人,但也保留了南方人继续奴隶贸易的希望。南方人而且还成功地赢得禁收出口税,他们认为这对他们出口农业经济有利。最后,南方赴会代表为一条保护潜逃奴隶的奴隶主资产的条款而争辩。讽刺的是,后来证明是宪法中关于奴隶制最有分歧部分的该条款,几乎没有激起辩论,北方代表同意在文件中包括此条而不要求任何回报。

抛开这些开国时的妥协不说,法律发展和宪法解释中的区域差别在随后几十年中越演越烈。当东北部在人口增长快于南方后,城市化、商业扩张,东北部的法官和律师以制定合同(contract)、侵权(tort)和资产(property)等诸法来满足新出现的社会和经济现实的方法,加速经济的变化。以雷米尔·肖(Lemuel Shaw)和休非鲁司·小帕生斯(Theophilus Parsons Jr.)为代表的马塞诸塞州的制度主义者法官视法律为社会变革的工具,提倡同事法(fellowservant rule),自我谨慎责任(caveat emptor)的准则以及一种动态的资产概念,如在法威尔诉波士顿和武斯特铁路(Farwell v.Boston and Worcester Railroad,1842)一案中,肖判决道一家铁路公司不应对一位工程师的负伤负责,该伤因另一位铁路雇员而起,这为商业利益服务,促进了商业和工业的发展。这些私法(private law)准则的创新总体上符合联邦党人(Federalist)和后来的辉格党人(Whig Parties)的北方政治和宪法理念:保护债权人和有产者的利益,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项目的法律,强调联邦权力可能性而非加以控制的通俗主权宪法(popular-sovereignty)。

另一位马塞诸塞州人,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利(Joseph Story),则代表了新英格兰的法律和宪法形象。斯托利坐上国家最高法院的位置以及开始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工作后,试图通过撰写法律教科书和教授法律学学生将美国法律学系统化。斯托利希望美国法律和宪法沿着这条路发展,按新英格兰的形象塑造,特别是按他视为社会和道德秩序基础的理想来推广。在19世纪初的几十年里,南方控制了白宫,将联邦党拒之门外,这深深影响了斯托利和新英格兰人,他们急迫地主张塑造国家的法律文化。

当东北部人和他们的理想向西移进时,中西部(Midwest)显得像国家的地区新秀。开初形成的领地北部是俄亥俄河(Ohio River)在该地,国会按1787年的西北法令(Northwest Ordinance)禁止奴隶制。中西部在19世纪上半叶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迅速。中西部立法者和法官们希冀促进为公用事业方向的新经济创业,促成了挖运河、筑铁路、开工厂。约在19世纪50年代,美国政治和宪法的争论加深了分裂,一班中西部共和党的律师们和政治领袖们,包括俄亥俄州(Ohio)的邵蒙·P.切斯(Salmon P.Chase)和伊利诺伊州(Illinos)的阿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加入了东北部人的阵营,将企业家的理想、反奴隶制的原则和国家至上的意识形态(ideology of national supremacy)结合起来。内战中,北方的胜利表示这些价值观的胜利,并导致采用重建时期宪法修正案的产生。虽然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限制了州的权力,并保护民权(civil rights)和投票权(voting rights),但对这些宪法保障的执行不力,表现出北方对族裔公平义务承担的有限。

中西部法律的更突出之处是19世纪后期出现的关于经济法规的对抗观点。密歇根州(Michigan)首席大法官汤姆斯·库雷(Thomas Cooley),一位声名卓着的法律思想家和条约撰写者,提倡司法对州关于经济活动的法规加以监督,他认为这些法规干预了合同的自由。库雷的想法促成了司法权力扩张和公司资本家主导增长的实现。与库雷清晰表达出来的价值观相反,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的农民和进步改革运动,同样也植根于中西部的土壤中。农场主催促立法者通过关于农民(农场主或拥有住宅者)的法律,规范铁路运价和谷物仓库的收费,同时进步主义者提倡政府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措施有更大的责任。威斯康星州(Wisconsin)是各州发起这种创新并进行公民表决的发源地,实行了进步主义的改革方案,为全国作了表率。中西部的法律理想,简而言之,远远超越了地区的界线。

南方按其自己的社会、法律和宪法发展步伐随之而上。18世纪末发明的轧棉花机将该地区与奴隶制和种植农业联系得更为紧密。这些南方社会的特点,显现出他们创造的既有法令法规又有司法系统的奴隶法律方面的整体发展,以管理从这些制度产生的社会和经济关系。法律对奴隶和自由黑人的处理,在南方各州和不同时间变化很大。没有什么地方比南方各州的司法意见比这更明显了,从北卡罗来州(North Carolina)首席大法官汤姆斯·鲁芬(Thomas Ruffin)在州诉曼(State v.Mann,1829)一案中坦率断言“奴隶主的权力必须使奴隶绝对完全服从”,到田纳西州(Tennessee)首席大法官拿善·格林(Nathan Green)在福特诉福特(Ford v.Ford,1846)一案中雄辩地宣布“一个奴隶并不是一匹马或一头牛……他是根据造物主的形象而造出来的。”关于奴隶制的法令法规和司法判决的相对严厉,常常反映出国家政治辩论的趋势和任何给定时候对奴隶起义的恐惧程度。

奴隶制和南方的农商经济促成了该地区其他方面的法律发展。譬如,南方庞大的债务人口促使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在1839年订立全国第一个已婚妇女资产法(married woman’s property law),根据此法,一个已婚妇女的不动产保持为她单独的资产。这个方法摒除了普通法关于丈夫保护妻子方面的过时规定,并实际上将妻子的资产从丈夫债权人手下保护起来。类似地,得克萨斯州和其他南方州在内战前设立了住宅豁免法规(homestead exemption statutes)以保护一个人的住家免被债权人夺走。

至此,南方独特的关于宪法和法律传统的重要表述,并非存在于法令法规或司法判决中,而是存在于政治领袖的争论中。早在19世纪20年代,当南方人担心会成为国家政府中的少数,诸如南卡罗来州(South Carolina)约翰·C.考浩(John C.Calhoun)这样的地区宪法学家,评述政府的影响理论:宪法是数个平等、拥有主权州之间的协议,从而使他们的权力中心存在于美国宪法体系之中。理论上的关于州主权(sovereignty)的基础是州对联邦法令拒绝执行以及脱离联邦(secession)的准则,这对合众国的生存造成威胁。当1861年11个南方州脱离联邦并组成美利坚邦联(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时,他们的宪法明确写到保护奴隶制,已拥有的州主权,禁止保护性关税,并祈求上帝的保佑。内战之后,南方人试图以对非洲裔美国人设置不同的法律限制和诸如私刑处死这种法律之外的活动来保持白人至上的地位。进入20世纪时,南方州通过合法的隔离(segregation)和剥夺选举权(disfranchisement)的方法确保他们对非洲裔美国人的控制。

对联邦权力的抵抗和自身权利的扩张继续成为南方进入20世纪的特征。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和20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和国会的许多立法逐渐销蚀了分离主义并保护投票权,南方人一再坚持关于州主权的相关争论。1956年的南方宣言(Southern Manifesto),即一项反对分离主义(desegregation)和司法行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国会声明中,国会的南方议员按宪法第十修正案(Constitution’s Tenth Amendment)要求州有对教育的自治权。在随后的10年中,南方州通过了设计为防止反分离主义的一些法律,同时国会中的南方议员试图阻挠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的通过,但没有成功。反对妇女权利也带有南方的独特味道。宪法第十九修正案(Nineteenth Amendment)授予妇女投票权(1920),在拒绝批准该修正案的10个州中,有9个是过去老邦联成员,而且在20世纪后半期的拒绝批准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各州中,南方州形成了大多数。

横贯密西西比西部,展现出其独有的地区特点。当18世纪后期定居者第一次穿越阿巴拉契亚山脉(Appalachian Mountains),进入密西西比河流域(Mississippi Valley)时,密西西比西岸显出既有美国理想又有地理现实的特点。那些寻求土地、金子、机会和冒险的人,继续向西涌去,在内战结束时,该地区从密西西比州伸展到太平洋,一块广袤的土地,带有十分不同的气候、地貌和文化。除了有着普通法价值观的白人定居者外,该地区是大批土着美洲人、亚洲移民、墨西哥人和摩门教徒的家乡。这些互相竞争文化间的斗争,落脚于西方法律体系。在墨西哥人和西班牙人社区的正规民法管辖区,资产原则保留着影响,已婚女性拥有的资产得到法律保护,在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大量亚洲人在此定居,州立法者排除中国人的投票权,并禁止他们在公共职业(public works)中就业。对环境(environment)的特别要求,特别是资源的配置,也是西部法律的关键组成部分。在西南部的干旱与半干旱地区,上诉法官否决了普通法(common-law)中关于河岸居住者权利(riparian rights)的传统定义,该传统定义强调对溪水和河水的等量和“自然使用”。为了调节制造业者和矿业者的需要,法官取而代之的是提出原先部分的准则,即允许个人按先来先用(first come,firstserved)的基础宣布水使用权。西部法律的发明也以其他形式出现,特别是对待农民、工人和妇女。该地区的立法者与中西部人站在一起,成为平民主义(Polulist)和激进主义(Progressive)运动的先锋。譬如,犹他州(Utah)和华盛顿州(Washington)的宪法含有有利于工人和规范的商业的条款,而俄勒冈州(Oregon)对工作妇女的法律保护,促成最高法院里程碑式的穆勒诉俄勒冈州(Muller v.Oregon,1905)一案。西部州甚至还是最早授予妇女投票权的。

抛开这些美国西部的本土法律发明不说,联邦的出现也对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形成有重大作用。仅仅在19世纪后半期,国会立法为西部住户提供廉价土地,为铁路公司慷慨提供土地以换取他们铺轨,控制该地区土着美国人的人口,限制中国人移民到美国,强迫犹他州摩门教徒结束一夫多妻制作为立州的先决条件。联邦立法机构在20世纪继续深刻地影响着西部州,特别是在移民(immigration)、农业和环境立法方面。今天,联邦政府仍拥有广阔的西部土地,该地区收到的以联邦美元和就业为形式的大量补助,已保证联邦继续出现,而不像美国的其他任何一个地方。尽管有如此多的好处,反政府的态度在西部州已找到沃土,近来成立的“普通法”法庭和民兵(militia)运动则是其极端的事例。

当然,地区主义对美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不应被夸大。许多证据表明全国的法律化(legalism)和宪法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理想,有广泛的支持——从美国西部的横越大陆审判,到老南方(Old South)的法庭。而且,20世纪后期美国法律文化的专业化(projfessionalization)和国家化(nationalization),加上不断增长的经济一体化,最终可能会消除地区在美国法律中的重要性。但是,地区的作用即便在今天还是存在,特别是在南方,那里在过去几十年里的犯罪率、囚禁率和极刑率(capital punishment)都超过这个国家的其他地区。

【参见“Governance(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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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S.Hueb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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