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set law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23页(1087字)
日落法指的是对一部法律或法律中的条款需要作定期复查,对该特定法律、行政机构或其他政府功能的继续存在是否合理复查。美国国会在制定联邦机构或项目时,有时会特别注明终止日期。如果对继续支持某机构或项目没有一个肯定性的决定,就轮到它们“日落”,即过期自动终止。
关于日落的程序是对“法律过期”问题的立法解决,法律过期一词常用来描述一份法令、规章制度或机构的效用或适用性已消退的状况。自动日落的条款保证了规章制度只有在其合理并必要时才得以保留。
日落的程序非常独特,它命令该规章或机构在某一特定的日期终止,除非立法部门以重新立法的方式决定该规章制度或机构仍然有其用途和必要性。证明的义务由寻求重新立法而非寻求否定的人所承担。
国会尚未通过一份涉及整个政府的日落法令。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水门”事件后反政府情绪蔓延全国,国会通过了大量日落条款。国会通过了“1977年日落法案”(Sunset Act of 1977),但是却从未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1995年国会又在通过日落立法上作了另一次尝试,标题是“1995年规章日落和复审法案”(Regulatory Sunset and Review Act of 1995),但也同样遭到失败。
许多原因可以导致法律的过时。第一,一些法律为对应特别的问题或危机而制定。一旦该问题不再存在或该危机已过,该法律就属过时。第二,按照法律的特别问题可能并不在几十年时间内都有表现。第三,一些法律在今天因国际竞争和快速变化的技术而作废。
36个州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代初期采用了日落法。这些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如法律所涵盖的机构和项目的类别,从事复查的工作人员来源,监管复查行为的责任,立法部门管理日落法案的责任。自那时以来,一些州已否决了日落法,原因是涉及复审的时间和金钱,还有其他问题。
【参见“Governance(治理)”】
Guido Lalabresi,A Common Law for the age of states,1982.
——Standra F.Ch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