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3页(243字)
在国际证券上规定有几种主要国际货币,待证券付款期限届满时再确定用其中一种货币还本付息的条款。这是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和《牙买加协定》订立后,各国都实行浮动汇率制,国际证券的发行者和有关当事人为了利用外汇保值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以抵销或减少汇率变动风险而订立的。国际证券发行者还可利用多种货币条款来增加证券的吸引力,鼓励投资者购买其证券。多种货币条款可以规定由证券发行者或由投资者行使货币选择权,但在实践中,多数由投资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