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开发署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2页(580字)

代表美国政府专门办理对外政府贷款的半独立机构国际开发署提供的贷款。国际开发署根据“对外援助法”于1961年11月成立,它提供的主要有关贷款的业务有:(1)向较贫穷的国家和地区提供的开发援助贷款;(2)向同美国安全利益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提供的安全防务贷款;(3)用于扩大和发展美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并帮助缺粮国家和地区的食物出口贷款;(4)用于帮助受自然灾害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灾害援助贷款;(5)向从事改善国外人民生活水平事业的私人和自愿组织提供援助私人和自愿组织项目贷款;(6)向美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担保,促进他们向有益于友好国家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项目提供贷款的住宅担保项目贷款。其中最重要的是开发援助贷款。开发援助贷款的具体方式是:(1)特定项目贷款,主要集中在劳力、工矿、交通、粮食、农业、卫生保健等部门。(2)非项目贷款,主要用于支付从美国进口物资的款额。美国国际开发署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40年,宽限期在10年以下,头10年的最低贷款利率为2%,其后为3%。美国国际开发署贷款对借款国运用开发贷款常加以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如;对货物采购,要求其来源地、产地、零部件产地、货物供应商的国籍必须是美国;对劳务采购,要求劳务提供者的国籍必须是美国;借款国一切有关采购文件、投标人选择以及合同的最后达成都必须经开发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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