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牵头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2页(308字)

称牵头经理银行。在辛迪加贷款业务中,当经理银行有数家银行时,往往从中指定一家充任主要组织者的角色,称为牵头银行。牵头银行的职责是:负责组织辛迪加,并代表其与借款人协商谈判贷款事宜,负责对有关风险进行调查研究,代表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商订贷款协定等。在参与式辛迪加贷款业务中,通常由牵头银行单独同借款人签约贷款,并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其他贷款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牵头银行承担对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收还本息的权利,并将其分给其他参与贷款银行。如果借款人违约,牵头银行可以采取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措施,起诉、行使抵销权等来寻求补救。牵头银行往往由信誉卓着的大商业银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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