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外汇留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8页(420字)
外贸企业在出口商品收到外汇并按国家规定全部卖给国家指定的银行以后,国家根据外贸企业赚取外汇的不同性质和方式,按照不同比例的外汇额度留给外贸企业使用,同时也相应的给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供地方使用。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在外汇留成方面给予鼓励措施,来料加工所创外汇也给予较大比例留成的优惠条件。代销国外商品的销售收入,则按所获净利润计算留成。留成外汇均以美元计算,并一律实行额度管理。按照“谁创汇,谁留成,谁使用”的原则,企业的留成外汇可以按规定自行支配使用。可以用于添置设备,引进技术以改善创汇条件,也可以进口原材料,或用于出国费用等。如果本企业不用或有多余的留成外汇,可以通过法定的外汇调剂中心卖给其他单位使用,并得到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补偿。这种补偿所得的人民币可以作为企业留利使用。外贸企业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外汇调剂和自营进口,以补偿出口亏损。(外汇留成制度1994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