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4页(337字)

除承运人(Carrier)外,,提单中往往以“merchant”一词来称谓提单的另一方。而“merchant”实际上包括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受货人(receiver)、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和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the B/L)。除托运人外,上述其他几类人本属提单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受提单的约束。但由于按照外贸中某些价格术语的解释,货物越过船舷后,其风险移转给收货人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如果发生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纠纷,势必由承运人与该有关第三方交涉解决。因此,实践上将这些有关第三方视为提单的当事人一方,他们对货损有直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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