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0页(206字)

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之一。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转运自由要求每一邮政对另一邮政交给它的函件总包或散寄函件,承担交由运送它本身的邮件所用的最快邮路运递的义务。该义务也适用于航空函件,不论居间邮政是否参与这些函件的运递。会员国如果违反转运自由的规定,其他会员国邮政有权同这个国家的邮政停止业务联系,但应该把这项措施事先电告各有关邮政,并把这事通知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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