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4页(456字)

又称收款人及票据抬头人。接受出票人票据并有权收取票款的人。票据债权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成为持票人。作为票据债权人,受款人有权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和付款,有义务在对方付款后交出票据;如果票据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有权向出票人或任何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进行追索;除非票据禁止转让,有权将票据经背书交付或不经背书仅经交付转让,当受款人将票据经背书交付转让成为背书人后,便应承担与票据出票人相同的票据责任。载明受款人是票据的必要项目。受款人的记载方法有三种:(1)限制性抬头;(2)指示式抬头;(3)来人式或持票人抬头。英国票据法承认来人式抬头票据,并规定如果受款人为虚拟者或并无其人,该票据作为来人式票据,但当票据不是付款给来人,则必须写明受款人的姓名。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不承认来人式抬头汇票和本票,但允许支票作成来人式抬头。票据受款人可以有一人以上。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可以由两人或数人共同收款,也可从由两人或数人中的任何一人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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