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6页(331字)

又称即付本票。规定付款人见票即须付款的本票。即期本票的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在提示本票时,付款人应立即付款。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未载明付款日期的本票,均视为见票即付。《英国票据法》规定,即期本票应在出票后合理的时间内提示付款。如即期本票已被背书转让,则持票人必须在背书后的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否则,背书人即被解除责任。但该本票的出票人仍负有付款的责任。合理时间是根据本票的性质、商业惯例和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即期本票转让后,当提示付款超过本票签发后的合理时间,就因所有权有瑕疵而对持票人的影响而言,只要持票人对此并不知情,该本票仍不被视为过期,即本票持票人即使接受过期本票,只要其不知情,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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