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承兑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7页(382字)

银行担保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时代为付款的信用文件。此方式一般使用在进口商以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成交,另再提供银行保证书的交易。它对出口商提供的保障是以进口商对汇票的承兑为前提,如进口商违约拒绝对汇票承兑,开证行则不负代为承兑汇票付款的责任,此时出口商虽持有单据,但货款无保障,货物不得不另行处理。由于开证行的保证责任仅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开始,因此,对开证行来说,单据与它并无直接关联。因而一般在保证书中根本不列单据条款,出口商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准备单据通常经其往来银行寄给开证行,并嘱其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交付单据,承兑后的汇票由开证行暂时代为保管,待汇票到期时,再由开证行代为提示收款,如进口商照付,则开证行从头到尾仅仅起了普通托收业务中代收银行的作用。只在进口商不付的情况下,开证行才起保证人的作用,代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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